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13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10-20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土地利用計劃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4〕13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現將《連云港市土地利用計劃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土地利用計劃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土地利用計劃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連云港市土地利用計劃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管理,切實發揮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參與宏觀調控的作用,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7號令)、《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改進土地利用計劃分配管理的意見》(蘇國土資發〔2014〕145號)和《江蘇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蘇國土資發〔2014〕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利用計劃包含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補充耕地指標,其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包括每年省下達我市市區的年度國家城鎮村新增建設用地計劃、點供指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獨立選址計劃。補充耕地指標指市級統籌縣區用于保障重點項目和無占補條件區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
第三條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適用范圍為市區(暫不含贛榆區)。補充耕地指標適用范圍為全市。
第四條 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省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實現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優先保障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運用市場化配置,鼓勵合理競爭,擇優供給;鼓勵開展增減掛鉤,促進城鄉用地布局優化。
第二章 城鎮村計劃
第五條每年省下達的市區城鎮村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分為區控指標、調控指標和有償指標三部分。
區控指標是指分配到各區(含各派出機構和功能板塊,下同),由各區自行安排,用于保障本區重點項目、民生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指標。市國土局根據各區資源稟賦條件、年度建設任務和上年度指標使用情況,安排本年度區控指標規模。
調控指標是指市級層面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土地儲備的指標,由市國土局會同市住房保障局、國有土地儲備中心等,根據本年度保障房建設和土地儲備的用地需求,確定調控指標規模。
有償指標是指除區控指標和調控指標外,剩余納入市級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交易平臺的用地指標。
第六條每年度市區城鎮村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審查同意后,由市國土局下達。
第七條 區控指標和調控指標計劃下達后,各區和有關單位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組卷報批工作。對逾期未完成上報的,市國土局收回已下達的指標并統籌使用,當年不再安排其他用地指標。
第八條各區申請的省級項目點供指標,由項目所在區自行安排使用,結余部分可提交市級指標交易平臺交易,所得收益全部返還相應區。
第三章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
第九條各區建設用地復墾形成的增減掛鉤指標,原則上不低于30%用于農民生產生活、農村住宅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各區投資產生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除自用外,結余部分可按照25萬元/畝由市國土局統一收購,納入市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交易平臺。
第四章 獨立選址計劃
第十一條符合省級立項條件的項目,應積極申請使用省級獨立選址項目用地計劃。
第十二條不符合省級立項條件的獨立選址項目,可以申請市區獨立選址計劃。市區范圍內的省以下獨立選址項目,需完成項目可研批復后,方可申請市區獨立選址計劃。各區有上一年度獨立選址項目未完成組卷上報的,不予安排新的獨立選址計劃。
第十三條對分期建設的項目,按照統籌規劃、分期安排的原則,只安排當年建設部分的用地指標。項目實際投資額、建設進度和節約集約用地未達到約定條件的,適當核減或不予安排項目后期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第五章 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交易
第十四條市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交易平臺的交易指標由市區城鎮村計劃中有償指標部分、各區點供結余指標和市級收購的各區掛鉤指標組成。
第十五條參與指標市場競買的主體為各區、市國有土地儲備中心以及交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承擔市政府重點工程的有關單位。未完成區控指標組卷上報工作的區,原則上不得申請購買有償指標。
第十六條市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交易起始價為10萬元/畝。城鎮村計劃指標和掛鉤指標在交易中遵循同價原則,在報批土地繳納相關規費時掛鉤指標需繳納相應耕地占補指標費用。每批次交易的指標數量根據需求安排。
第六章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
第十七條每年初市國土局根據各縣區資源稟賦條件和上年度占補指標任務完成情況,確定本年度各縣區市級統籌的補充耕地任務量。市級統籌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按3萬元/畝由市國土局收購,全部納入市級占補庫。
第十八條市級項目占補和無法實現自我占補平衡的區,可向市國土局申請購買占補指標。
第十九條市級統籌的占補指標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市、區級項目占補指標的價格為3萬元/畝,省以上投資的重點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向縣區購買占補平衡指標,價格為5萬元/畝。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國土局要建立新增建設用地和補充耕地指標管理臺帳,按規定測算和收取指標交易費用。
第二十一條城鎮村計劃指標交易收入和增減掛鉤指標交易收入,全部納入市級土地指標交易專項資金,優先用于各區投資產生的掛鉤指標收儲。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資金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擠占、挪用。市、區財政部門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審計部門加強專項資金監管、審計。
第二十三條每年初由市國土局負責對各區上一年度指標報批及供地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市政府。在本年度分配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扣減其區控指標20%。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對各縣區下達土地整治工作年度任務,納入政府綜合目標考核,考核以當年驗收確認的結果為準。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的具體規則,由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各縣、贛榆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