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8-0017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8-02-21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8〕2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中小企業局等部門關于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10號)精神,現就加快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中小企業局等部門關于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10號)精神,現就加快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不斷增強擔保機構實力
(一)鼓勵擔保機構出資人增加資本金投入。對由政府出資設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擔保機構,各地要視財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資本金補充和擴充機制,使市、縣擔保機構注冊資本分別達到1億元和3000萬元以上,增強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提高其融資擔保和風險防范能力。積極爭取國家開發銀行的軟貸款,幫助經營業績突出、信用良好且符合軟貸款申請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增強資本實力。
(二)鼓勵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以參股、委托運作和提供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發展,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增信、風險補償機制。
(三)鼓勵資本金較小的擔保機構通過資產重組合并或成立擔保集團,壯大擔保實力,開展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并購、重組,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優勢互補,促進擔保機構做大做強。鼓勵企業、社會資金和外資進入信用擔保領域,興辦以社會資本為主體的擔保公司;鼓勵發展企業間互助性擔保機構,逐步形成各類擔保機構相互補充、平等競爭的擔保體系。
二、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為促進我市擔保機構做大做強,更好發揮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橋梁作用,市級財政將根據財力情況每年都安排專項資金,并逐年增加,支持全市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按低于國家規定標準收取保費以及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的給予適當補助,對再擔保給予支持。該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負責組織實施。各縣區也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擔保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扶持擔保體系建設。
(五)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并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七)市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擔保機構爭取和落實國家、省有關扶持政策。
三、推動擔保機構規范運作
(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依照《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要健全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運用資金。擔保機構不得經營或變相經營存貸款、證券買賣等金融業務。
(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建立審保分離、分級審批、內部報告與警示、責任追究等內控制度,嚴禁違規操作;堅持風險分散原則,單筆在保余額和單戶在保余額不得超過擔保機構所有者權益的15%,防止風險集中在少數行業和個別客戶上。
(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自主確定擔保項目,把高新技術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環保型企業、出口創匯企業、成長型中小企業列入支持重點。要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擔保審批效率,為中小企業提供快捷的服務;要不斷推出有特色的擔保品種,擴大擔保覆蓋面,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優良的服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預擔保機構合法自主開展業務,不得向擔保機構指定擔保對象。
(十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根據貸款企業的實際,合理確定反擔保措施和方式,適當放寬企業的反擔保條件。對小企業1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擔保,不能提供全額有效資產抵(質)押的貸款擔保,可委托開展第三方資信評級,采取資產抵押和個人(企業)信用相結合的反擔保措施。
(十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經營活動中,要重視收集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并建立受保企業信用檔案和信用信息庫。
四、促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
(十三)鼓勵金融機構根據擔保機構的資本、信用和風險控制能力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對具備較高信用等級、業務開展良好的骨干擔保機構,要適當提高擔保放大倍數。
(十四)金融機構要創新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領域,發揮各自優勢,防范和化解中小企業信貸融資風險,促進中小企業信貸融資業務健康發展。擔保機構應與金融機構密切協作,及時通報受保企業的有關信息,加強對受保企業的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權益。
(十五)對擔保機構擔保的中小企業項目,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風險溢價機制,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對由信用等級較高的擔保機構為有市場、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業提供的擔保項目,金融機構要降低貸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給予利率下浮。
五、加強對擔保機構的監管和服務
(十六)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由市經貿委(市中小企業局)牽頭,市財政局、人行連云港中心支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連云港銀監局參加,市經貿委(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人行連云港中心支行、連云港銀監分局負責市擔保公司業務的指導和考核。各縣(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推進。
(十七)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凡符合要求的,登記部門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擔保機構可以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登記部門要提供便利。
(十八)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押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不得干預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業務。
(十九)支持擔保機構開展與擔保業務有關的信息查詢。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可以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要對擔保機構公開。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信息查詢程序,為擔保機構提供與客戶相關的信息查詢服務。
(二十)建立擔保機構備案管理制度。設立不跨省區或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實行備案制度,擔保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后1個月內(現有擔保機構在備案辦法頒布后1個月內),到市中小企業局、財政局和人民銀行登記備案,并按有關規定按時報送機構情況表、業務統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和資料。設立與變更跨省區或注冊資本1億元及以上的擔保機構,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企業〔2005〕1257號和發改辦企業〔2006〕736號文件規定,由市中小企業局報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二十一)建立健全擔保機構業務考核制度。擔保機構定期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各級主管部門依據當年累計擔保金額、擔保放大倍數、擔保代償、小企業擔保金額等指標對擔保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申報各級政策扶持項目的依據。
(二十二)建立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制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擔保機構的業務發展、風險控制、資金運用等經營狀況,建立健全信用評級制度,幫助擔保機構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二十三)未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不按要求參加考核和信用評級的擔保機構,不享受國家、省和我市各項相關扶持政策。
(二十四)市擔保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密切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互利合作關系,優化行業發展環境,規范行業發展行為,維護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要引導和督促擔保機構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和經營水平。要制定行業準則和業務規范,組織業務培訓和信息交流,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水平,促進擔保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