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0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7-14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4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連云港市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
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近來,傳銷和變相傳銷在我市有所抬頭,并呈蔓延態勢。為有效打擊傳銷行為,從源頭上鏟除非法傳銷的土壤,根據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重點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全市統一領導,地方具體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方針,本著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深入開展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摧毀傳銷網絡,嚴懲傳銷頭目,揭批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本質及其危害,遏制傳銷和變相傳銷發展蔓延的勢頭,徹底鏟除傳銷和變相傳銷的生存土壤。重點打擊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組織頭目和骨干,重點打擊為傳銷和變相傳銷提供方便的市內單位和個人。
二、工作安排及主要措施
(一)調查摸底階段:(7月15日-20日)
根據屬地原則,各縣區成立由工商、公安、民政、房管和人民銀行等部門組成的檢查組,按照統一部署,進行排查摸底,初步查清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窩點和組織頭目以及傳銷資金開戶、流轉等情況,并堅決取締已查明的傳銷活動。
(二)動員發動階段:(7月21日-25日)
1.市政府召開由各縣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進一步深入開展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專項整治工作動員會,通報當前傳銷的情況,宣布成立市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工作領導小組,同各縣區及相關單位簽訂目標責任狀,明確責任。
2.發布政府通告,公布舉報電話(12315和110),市各媒體進行打擊傳銷集中宣傳,發動群眾舉報,動員組織者主動投案,引導傳銷人員離散。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應配合檢查組做好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查處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農村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要做好本轄區人員的監控工作,發現有組織或者參與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應立即向工商部門報告。
(三)集中清查和驅散階段:(7月26日-8月10日)
1.由各縣區政府牽頭,全市統一行動,對所在街道轄區內的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開展拉網式清查。發現有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逐一進行登記,區別情況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1)對傳銷組織頭目交由工商、公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情節較輕的由工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2)對傳銷癡迷人員進行說服教育,勸其返回原籍。對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民政部門負責通知其單位、親屬或所在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將其領回;對嚴重干擾執法行動的,由公安部門依據有關治安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3)對被困人員由公安部門及時組織解救,對被解救出的人員和其他被騙人員由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2.強化對賓館、招待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防止傳銷組織者利用公共場所從事傳銷的培訓“授課”等活動,對傳銷集會及時驅散,并對傳銷人員根據上述原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
3.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傳銷資金,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暫扣,并通知有關開戶銀行進行暫停結算,相關金融機構應當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在辦理有關金融業務時,發現疑為傳銷資金的,要及時向工商、公安部門反映。
4.對利用傳銷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由人民銀行配合工商部門進行認定,并依照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取締。
5.對《通告》發出后,繼續為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提供居住、辦公、聚會等活動場所的,由房管、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按有關罰款規定的上限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6.公安機關嚴格按照《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以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進行犯罪活動的通知》精神,依法嚴厲打擊以傳銷、變相傳銷形式進行非法經營、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活動,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刑事責任。
7.對利用培訓、集會等形式勸誘、欺騙他人參加傳銷和變相傳銷的,由工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對在傳銷和變相傳銷中,以扣押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財物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予以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在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中,對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總結鞏固階段:(8月11日- 25日)
1.各單位對檢查情況進行階段總結,尋找存在問題,制定和完善下一步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辦法。
2.集中處理、曝光一批專項行動中查處的傳銷大案要案,進一步震懾傳銷不法分子。
3.建立各職能部門間的長效聯動機制,加強投訴舉報網絡建設,做好重點地區的復查工作,嚴防傳銷活動死灰復燃。
(五)檢查驗收階段:(8月26日-9月1日)
由市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各縣區和相關職能部門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并結合責任制落實情況分別予以獎懲。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縣區和市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嚴重危害性的認識,保持警惕,高度重視,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扎扎實實地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為了加強領導,確保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市政府決定成立市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推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工商局、公安局、教育局、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房管局、廣電局、法制辦、旅游局、銀監局、人民銀行等單位組成,邀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成員單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工商局局長、公安局局長擔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連云港工商局。各縣區也要組織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
(二)明確職責,密切配合
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查處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具體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級政府統一領導轄區內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專項整治工作。各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工商部門要加強重點巡查,杜絕本轄區內的任何形式的傳銷存在,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負責對各級傳銷頭目及骨干分子進行嚴厲打擊,對構成治安違法的,予以行政處罰(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逃亡的做好抓捕工作,并牽頭對為非法傳銷人員提供場地的租房戶進行登記和查處;民政部門負責遣送有關非法傳銷人員;銀行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工商、公安部門,對非法傳銷者的帳戶進行凍結;檢察部門對涉及傳銷的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應積極予以配合、支持;法院對傳銷案件應從重、從快審判;房管部門要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管理;教育部門要提醒在校學生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傳銷活動。
(三)深入宣傳,發動群眾
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的導向和監督作用,努力營造有利于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專項整治工作的輿論氛圍。對取締的傳銷和變相傳銷中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大案要案,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大曝光力度,公布處理結果,教育廣大群眾,震懾違法分子。要充分利用現有投訴舉報網絡,通過新聞媒體公布舉報電話,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發揮鄉鎮、街道基層組織和其他社團組織的作用,發動群眾廣泛參與,形成全社會共同抵制、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的氛圍。
(四)嚴格獎懲,突出治本
對在傳銷和變相傳銷查處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舉報傳銷和變相傳銷的個人,經查證屬實的,由所在地政府給予獎勵。在傳銷和變相傳銷查處工作中采取措施不力的縣區和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對社區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發現傳銷和變相傳銷不及時報告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對執法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參與、支持、包庇、縱容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凡因上述原因在轄區內造成重大、惡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在集中力量嚴厲打擊非法傳銷的同時,積極探索治本之策,加強制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