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3-0052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3-09-19 |
標 題 | 關于切實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工作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3〕10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切實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規范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籌集工作,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醫保籌資機制
(一)基本原則
堅持量力而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堅持責任分擔,科學劃分政府和個人籌資分擔比例;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銜接工作;堅持公平公正,保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和財政補助水平基本相當。
(二)籌資水平和分擔比例
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水平按照全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確定。其中,人均財政補助標準不低于籌資水平的80%和國家規定的財政最低補助標準,并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實行繳費年限與待遇水平掛鉤的激勵政策。具體掛鉤支付標準按現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籌資方式及管理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按年征收。財政補助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足額劃撥到城鎮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個人繳費由參保居民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繳費地點一次繳清,收繳單位按規定將個人繳費繳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調整居民醫保籌資標準
2014年市區城鎮一般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由原每人每年120元調整為150元,在校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個人繳費標準由原每人每年40元調整為60元,財政補助標準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具有我市市區戶籍,且持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城鎮居民、持有《特困職工證》的特困職工家庭成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員,籌資標準和市區城鎮一般居民相同,個人繳費60元標準不變,其余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繳費,由市區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基金給予全額資助。
各縣可結合實際情況,相應提高城鎮居民醫保籌資標準。
三、加強居民醫保籌資工作組織領導
城鎮居民醫保制度是改善民生、構筑社會安全體系的重要舉措,各縣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以政府補助為主、參保人員合理負擔的基本醫保籌資動態增長機制。要深入宣傳發動,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參保積極性和參保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教育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城鎮居民醫保籌資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政策研究,搞好基金測算,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分擔比例;財政部門要按時足額劃撥財政補助資金,制定補助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和考核辦法,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對象認定工作,及時落實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參保繳費資助資金;教育部門要積極動員學校全員參保,以保障人人享有醫療保障,保證城鎮居民醫保制度健康穩定運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