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7-0024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7-03-3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7〕6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23〕18號),此文件于2024年2月1日起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連云港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保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資源屬國家所有,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熱水、礦泉水在內的各種類型的地下水。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激勵政策,增加財政投入,加強水工程建設,促進水環境改善。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落實水資源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的調查和評價,編制開發利用水資源的綜合規劃,制定水中長期供求計劃;
(三)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四)統籌城鄉水資源,對水資源進行統一調配,依法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五)負責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
(六)負責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七)組織協調有關水資源的科研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將各縣(區)水資源管理工作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定期考核評比。
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環境質量達標責任制和跨行政區域交界斷面水質達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環境質量和出界斷面水質負主要責任,所在轄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和出界斷面水質列入其任期內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實行開源與節流并舉,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合理開采淺層地下水,嚴格控制開采深層地下水。
第七條 全市的水資源綜合規劃及跨縣(區)河流、水庫的水資源綜合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區)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級有關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綜合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縣(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跨縣及市城市供水區的水量分配、調度計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市城市供水區以外地區的水量分配、調度計劃,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水量分配、調度計劃是供水調度的基本依據。有調蓄任務的水工程,應按經批準的水量分配、調度計劃或編制部門的調度指令進行蓄水放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拒絕執行或任意改變水量分配、調度計劃。
第十條 因干旱等特殊情況造成水量不能滿足取水計劃時,各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按照規定權限報經批準后,可以對轄區內水量分配、調度計劃進行臨時調度,各取水、用水單位必須服從,各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執行。
第十一條 本市范圍內嚴格限制新建超出規定用水定額標準的高耗水項目。已建成的高耗水項目,各用水單位應在2007年底前將用水定額降至規定標準。
第十二條 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不得新增深井數量,并逐步壓縮地下水開采量。
其他地區開采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嚴格執行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開采計劃。
第十三條 開采礦泉水、地熱水,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取得取水許可證,確定開采限量。其中用于礦泉水生產、地熱發電、電熱溫泉等經營活動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在本市建成區、各縣(區)政府所在中心鎮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區,禁止開采淺層地下水用于水溫空調。
其他集鎮等建筑物密集地區禁止開采淺層地下水用于水溫空調的范圍,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自行劃定。
第十五條 鼓勵在統一規劃下多渠道投資開發利用水資源,興建引水、蓄水等供水水源工程。
由投資者自行籌資、自行建設、自行管理的供水水源工程及引水工程,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水資源節約
第十七條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設在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進行節水評估,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未按取水許可審批意見中節水要求進行建設或驗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否則不予發放取水許可證。
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未在限期內完成節水設施配套建設任務,用水量仍高于行業用水定額的,不予增加用水計劃。
第十九條 年取水量10萬噸以上的單位應當開展水平衡測試工作,加強用水管理,減少漏損,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水平衡測試的技術指導和節水示范推廣工作,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取用水單位應當使用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改造落后生產工藝、設備、設施,增加節水技術改造和資金投入。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管網等設施、設備和器具的管理、維修、保養,降低漏失率。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節水工藝和節水設備、產品,鼓勵節水技術的研究,建立節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重點節水研究開發項目應當列入地方重點科研項目計劃。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與民用建筑均應當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設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制定農業產業發展規劃時,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合理調整農業生產布局、種植養殖結構,推廣節水栽培技術。逐步壓縮耗水量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積極發展耐旱作物和品種。對農業節水項目應優先立項,重點扶持。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業灌溉的節水管理,修建和改造灌溉工程設施,推廣節水措施,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發展噴灌、滴灌、滲灌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二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修訂完善市確定的大中型河道、水庫的水功能區劃,報市政府批準。跨縣(區)的河道、水庫的水功能區劃,由河道、水庫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分別經有關縣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依照《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規定應當報經省政府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應當依法報經省政府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河道、水庫的水功能區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應向社會通告。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管轄范圍在水功能區的邊界設立明顯標志。
開發利用活動不得影響開發利用區及相鄰的水功能區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核定各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功能區劃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標準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單位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
已設置入河排污口單位,應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水功能區保護目標和水資源保護規劃要求,編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規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排污單位經排污口向河道排放的污水,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并符合水功能區及水體納污能力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現場檢查,對超標排污嚴重影響水體用途的,有權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禁止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及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水井的中心半徑三十米的衛生防護帶范圍內,從事任何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活動。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開展備用飲用水水源地建設,當飲用水水質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飲用水標準,或者供水水量嚴重不足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取用地下水,應當采取適當的分層止水措施,防止造成串層污染或其他不良后果。礦泉水、地熱水不得與普通水混采。
第三十二條 禁止向廢井、廢坑、裂隙排放和傾倒有害、有色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報廢、閑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深井所屬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三條 設置城市垃圾填埋場、電廠儲灰場、工業廢渣場等,應當進行保護水資源的論證。在施工建設時,應當采取必要的防滲處理措施,不得污染水資源。
利用水域從事旅游開發的,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并不得污染水體和影響行洪安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與其相配套的城市排水管網。
對已建成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限期配套建設與其設計處理能力相當的污水收集管網,保證其正常運營。
城市新區以及新建的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等應當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并實行雨污分流;已建成區域應當逐步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網或者建設截污管網,實行雨污分流。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破壞、污染水資源的行為。受害者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五章 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用水定額、本地區用水狀況、水源預測、節水規劃及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取水計劃,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三十七條 直接從河流、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和免予取水許可的外,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取得取水權,并繳納水資源費。
工業園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取用地表水項目,需新設取水口門的,原則按照一工業園區在一條河道設置一取水口門且不新設取水口的原則進行。
第三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提交由具備相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具有審查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技術依據及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備依據。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取用地表水的,由具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取水項目方能開工建設,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許可申請獲得批準后,取水單位方可鑿井。井成后,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測定,核定取水量后,領取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
(一)非農業用水地表水取水量:大中型水庫在2.0萬噸/日以上的;薔薇河在1.0—1.5萬噸/日的;古泊善后河、新沂河、新沭河在1.5萬噸/日以上的;
(二)農業用水地表水取水量:大中型水庫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薔薇河、古泊善后河在0.5立方米/秒以上的;新沂河、新沭河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取水;
(四)跨縣(區)行政區域或邊界河段:非農業用水地表水取水量在2.0萬噸/日以上的;農業用水取水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
第四十一條 取用深層地下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用淺層地下水的,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二條 取用淺層地下水用于生產、經營的,由取水申請人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經批準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裝置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報表、繳納水資源費。取水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取水計量設施。
取水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取水計量設施的,或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或者修復,并按照日最大的取水能力確定取水量。
第四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取水許可證的取水項目,其取水口在各縣行政區劃范圍內的,由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農村改水需要取用水的,應當經有取水許可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到改水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四十六條 使用水利工程供應的水和利用水利工程供水改善水環境,應當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水費。
第四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水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水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六章 水資源費征收、使用
第四十八條 水資源費和超計劃加收水資源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征收。
水資源費實行計劃征收,目標考核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征收額和取用水狀況,逐級下達年度計劃。
第四十九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收而不征收、未足額征收的水資源費,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把應由本級征收的水資源費依法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本級所屬專職水資源管理機構、水政監察隊伍征收。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應由下級征收水資源費的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水資源費實行按月或按季計量征收。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達的用水計劃取水,并按量水計量設施的實際計量數繳納水資源費。超計劃取水的,按照累進加價原則加收水資源費,具體標準按《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擅自免征、緩征和減征水資源費。
第五十二條 水資源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水源工程、水資源保護工程建設;
(二)水資源綜合考察、調查評價、監測、規劃;
(三)節約用水技術研究、推廣及節水項目的補貼;
(四)水資源日常管理和水行政執法;
(五)水資源費征收超收獎勵,委托征收業務費用等。
水資源費使用年度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十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籌集、上繳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水行政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違法審批、越權審批或者錯誤決定的,上級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或者予以撤銷,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水利局負責解釋。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31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水資源管理文件與本辦法不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