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35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9-01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于加強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4〕11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同意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市農業局和市扶貧與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強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于加強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市政府同意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市農業局和市扶貧與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強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二○○四年九月一日
關于加強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
(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市農業局 市扶貧與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進一步加快農村勞務輸出,強化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自2004年起,我市建立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將上級補助資金和市、縣(區)財政安排資金統籌使用。為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農村勞務輸出培訓省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42號),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市農村勞務輸出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外出務工人數逐年增加,輸出領域不斷拓寬,勞務輸出已成為我市農民脫貧致富,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徑之一。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勞務輸出工作,根據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決定建立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這項資金的有效使用,將對提高農民勞動技能、加快農村勞務輸出、促進農民收入更快增長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外出務工人員素質。目前,我市多數農村勞動力沒有受過專業技能培訓,只能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難以適應現代企業用工要求。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主要是幫助廣大農民開展技能培訓,掌握生產技能,提高勞動素質,增強外出務工人員適應企業用工需求的能力,從而推動我市農村勞務輸出工作向深層次發展。
(二)有利于提高勞務輸出組織化程度。目前我市農民外出務工主要以自發為主,組織化程度不高,農村勞動力市場發育相對滯后。通過對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的有效使用,可以充分調動各類培訓機構的積極性,在提高農民技能素質的同時,促進培訓機構的發展,實現培訓和輸出緊密結合,形成以培訓促輸出、以輸出帶培訓的良性機制,不斷提高農村勞務輸出組織化程度。
(三)有利于做大做強勞務經濟。專項資金的有效使用,可以使大部分農村剩余勞動力得到勞動技能培訓,可以促進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外出務工,可以使更多的農村勞動力從一產走向二產和三產。同時,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的培訓項目主要以建筑業、服務業等我市業已形成的勞務品牌為主,突出地方特色,這對進一步擴大地方勞務知名度,提升勞務品牌具有重要作用。
二、強化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管理的各項措施
(一)確保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來源。市級財政每年按全市農業人口人均0.1元標準安排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縣(區)財政每年分別按本地區農業人口人均1元(2元)標準安排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我市地方財政安排資金與促進農村勞務輸出培訓省級補助資金共同建立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由市、縣(區)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扎口管理,統籌使用,各級勞動保障就業管理機構具體經辦。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與國家安排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資金要統籌使用,統一對各類補助對象的補助標準,不得重復安排。
(二)明確補助對象。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一是對農民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應繳的培訓經費給予補貼,二是對組織農村勞務輸出的各類機構(不含培訓機構),給予獎勵補助。重點補助對象為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貧困農戶、農村未能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和失地農民等。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準確把握補助對象,確保將資金使用落到實處。
(三)嚴格把握培訓機構條件。申請承擔農村勞務輸出培訓任務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資質。(2)具備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相應崗位必備的培訓場所、教學設施設備、實訓基地和師資等基本條件,每期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3)有相對穩定的轉移就業渠道,有較強的職業介紹能力。(4)培訓場所和訓練基地要貼近農民,能夠在輸出地方便農民接受培訓。申請省級農村勞務輸出獎勵補助的機構,必須是具有勞動力輸出資格的各類、各種所有制性質的勞務中介組織、教育培訓機構等,且輸出人員所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在6個月以上。
(四)面向社會,公開、公正確定培訓機構。農村勞務輸出培訓以短期的職業技能培訓為重點。各地要充分調動各級各類培訓機構的積極性,營造公平、競爭的培訓市場環境,公開、公正確定培訓機構。對承擔農村勞務輸出培訓任務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招標工作在各級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領導下,市區招標工作由市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辦公室(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各縣招標由縣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辦公室(縣勞動保障局)牽頭,并會同同級財政、計委、農林、扶貧辦等部門共同組織,根據市下達的輸出培訓任務,區分不同培訓工種,核定最高收費標準,對符合規定的培訓機構,根據培訓收費標準由低到高依次確定中標單位。中標單位確定后報市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備案。
(五)制定統一的專項資金補助方式和標準。承擔農村勞務輸出培訓任務的各類培訓機構,根據核定的培訓機構對不同工種的最高收費標準,在向培訓對象收費時,每人降低100元;經縣扶貧、財政部門確認的農村特困戶農民,每人降低300元,以上降低收費部分分別由各縣、區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給予補貼。補貼可采取“培訓券”制度(具體實施意見另行制定)。對組織農村勞務輸出就業的中介機構,在符合上述第三條規定的條件下,每新增輸出一人,由省財政給予20元獎勵。
(六)規范專項資金申請和下達程序。省級補助資金,先由縣(區)勞動保障局牽頭,會同縣(區)財政、農林、計委、扶貧辦等部門,將確定的培訓機構、收費標準、培訓人數及補助資金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上報市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辦公室;由市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辦公室(市勞動保障局)牽頭,會同市財政、農林、計委、扶貧辦等部門,根據各縣(區)上報情況,進行審定,報省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辦公室并抄送有關部門,經省勞務輸出協調小組批準后,市于每年3月底前下達各縣(區)年度輸出培訓任務、省補資金額度,市財政按省有關規定預撥省培訓補助資金的80%。當年10月31日前,各縣(區)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辦公室將當年輸出培訓任務完成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報市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辦公室,并抄報市有關部門。經市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考核認定后,上報省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經省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后,由市財政撥付剩余的省補資金20%部分。
對組織輸出獎勵補助資金,每年10月31日前,由各縣(區)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辦公室(勞動保障局)牽頭,會同財政、農林、蘇北辦、扶貧辦等部門對當年農村勞務輸出情況審核后,上報市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辦公室,經市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農林局、蘇北辦、扶貧辦等部門審核后,聯合行文,報省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辦公室并抄送省有關部門,同時附報《省級農村勞務輸出獎勵資金申請表》。經省農村勞務輸出協調小組審查批準后,再分配下達各縣(區)。
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宣傳。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勞務輸出和勞務輸出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宣傳教育。對中標的培訓機構名稱、地點、培訓工種、培訓人數、收費標準、財政補助標準、聯系方式等情況,應以通告形式在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并印刷成冊,分發至各鄉鎮、村。
(二)建立專戶管理制度。市、縣(區)財政應設立農村勞務輸出培訓資金財政專戶,采取專戶直撥的辦法,實行專戶管理。各地要按照《連云港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財政農業專項資金報帳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連財農[2002]51號)的要求,對資金實行報帳制管理。報帳管理部門為縣、區財政部門,報帳單位為經審核的培訓機構、勞務輸出中介機構,報帳實行按月申報。申領輸出培訓補助資金時,報帳單位需提供:中標文件、培訓人員名單、收費發票及接受培訓人員《就業培訓結業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申領輸出獎勵資金時,報帳單位需提供:輸出人員名單及用工合同復印件。所提供資料經勞務輸出協調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帳。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地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嚴格督促檢查。 對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市將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對輸出培訓單位未按規定降低收費標準、輸出培訓人數未達要求的,或弄虛作假套取勞務輸出培訓專項資金的,將視情況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下年度培訓補助資格并追回所套取的勞務輸出培訓專項資金,同時通報批評。對審核、把關不嚴的有關縣(區),將扣減下年度省市勞務輸出培訓資金額度。對未按規定標準和要求安排農村勞務輸出專項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到位的、未完成農村勞務輸出年度目標任務的,將扣減省補資金下撥額度,對有關責任部門將取消年終評選先進的資格。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勞務輸出培訓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面向社會公示申請勞務輸出培訓專項資金的有關情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審計部門要做好項目資金審計工作,切實保證勞務輸出培訓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四)加大獎懲力度。各縣(區)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加強意見的可操作性,積極探索“培訓券”等直接補貼農民培訓經費的辦法。對各縣(區)、各部門的實施、執行情況,市將在有關部門督促檢查的基礎上,對在農村勞務輸出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單位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