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03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2-2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3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9〕3號),本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連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城市建設資金籌措力度,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提高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省關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市政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符合條件的必須依照本辦法交納市政配套費。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一般新建項目按建筑面積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費;一般改建和擴建項目按新增建筑面積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費。構筑物按占地面積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費。
第五條下列建設項目按建筑面積4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費:
(一)幼兒園、改制學校、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學用房;
(二)社會福利事業項目;
(三)地方財政預算資金部分撥款的文化、體育、衛生等公共事業項目。
第六條下列建設項目免征市政配套費:
(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二)部隊營房及軍用設施;
(三)工業生產性項目;
(四)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教學用房及相關配套服務設施;
(五)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六)地方財政預算資金全額撥款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
第三章征收程序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以下材料進行核算,出具繳納市政配套費通知單: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備案通知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三)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批準書。
建設單位應按照通知單要求交納市政配套費,不得拖欠,不得沖抵。
第八條 征收市政配套費要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范圍及標準嚴格足額及時征收到位;確需減免市政配套費的,也必須先按要求繳納配套費,再履行以下報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提出減免市政配套費書面申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具備條件的及時進行審查,提出減免市政配套費初步意見報市政府;
(二)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憑下列材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市政配套費減免手續:
1.市政配套費繳費證明;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
4.有關減免市政配套費的政策性文件。
(三)建設單位憑市政府減免市政配套費批件到市財政部門辦理市政配套費資金返還手續。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繳費證明,各有關單位依據繳費憑證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開工前有關手續。
第十條對建設項目竣工面積超出規劃批準面積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違法建設行為依法查處,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劃追繳超建面積的市政配套費。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規劃、施工許可等法定手續的,除接受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規劃按照實際竣工面積追繳市政配套費。
第十一條市建設、國土、規劃、房產等有關部門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積極做好市政配套費征收工作。
對沒有辦理市政配套費繳納手續的建設項目,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繳納市政配套費,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第四章市政配套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二條征收市政配套費實行公示制度,征收具體建設項目市政配套費時應在收費場所公示項目情況、政策依據、收費標準、征收數額及交費期限等內容。征收市政配套費須使用財政專用票據。征收的市政配套費全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收支計劃,納入當年部門預算;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核準的收支計劃及時辦理入庫和撥付手續。市政配套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市政配套費征收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給市政配套費征收部門按照征收總額3%的比例安排業務經費,專項用于市政配套費的征收、管理、監察等業務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頒發前有關征收、減免市政配套費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合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范圍內的市政配套費征收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連云港市征收市政設施配套費和住宅建設配套費的暫行辦法》(連政發[1989]8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