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8-0016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8-01-25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8〕1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本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市司法局 2008年1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推進全市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和高等院校、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以下簡稱有關社會組織)發揮自身優勢,更加有效、規范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法律援助社會服務體系
建立政府主導、有關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的多層次的法律援助服務體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動員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擴大服務范圍,推動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要進一步采取措施,調動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及法律服務人員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他們發揮專業特長和專職隊伍優勢,自愿開展面向困難群眾的免費法律援助服務。有關社會組織要充分利用自身資源積極開展法律援助服務。各縣區人民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將有關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務范圍、專業特長、人員及變動情況等登記備案,納入法律援助工作體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有關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業務指導,通過整合資源,增強供給能力,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
二、規范有關社會組織法律援助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積極探索并逐步規范有關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工作機制。
(一)推行協助申請制。法律援助機構,有關社會組織等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協助其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二)明確服務范圍。有關社會組織可根據其工作性質、服務對象及自身資源情況,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規定,確定法律援助條件,明確法律援助范圍、對象、程序等事項,在接待服務場所公示,并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三)增強服務能力。有關社會組織應有法律援助工作專項經費及接待服務場所,配備法律專業人員,有條件的應配備一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確保法律援助工作切實有效開展和援助對象獲得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
(四)堅持無償服務。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向援助對象收取任何財物。
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協作機制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有關社會組織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協調。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為召集單位,定期通報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二)建立申請互轉機制。有關社會組織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請,凡屬于法律援助機構受理范圍的,應及時轉交法律援助機構處理,有條件的可通過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轉交;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申請,經審查,不符合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條件的,但屬于有關社會組織受理范圍的,應及時轉交有關社會組織處理。
(三)建立協作辦案制度。對于有關社會組織辦理的重大疑難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及時組織專業人員研究,提供業務幫助和支持。
(四)建立業務統計制度。有關社會組織應及時統計有關接待、咨詢、轉接等工作情況和辦案情況,送所屬縣區(含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的法律援助機構。由各縣區法律援助機構統計匯總后,分別于當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報市法律援助中心。
四、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工會、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機構依托工會、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的權益保障部門成立,在工會、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及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授權,受理、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凡屬于法律援助機構受理范圍的,應提出初審意見,并在3日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處理。
(二)為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調解等非訴訟領域的法律援助服務。
(三)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安排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協助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申請人員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五)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六)做好法律援助業務統計工作,按要求及時填報接待、咨詢、轉接等工作情況和辦案情況。對于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的案件,應在案件辦結后15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報結歸檔工作情況。
五、加強法律援助工作業務指導與監督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有關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一)開展培訓。促使有關社會組織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熟悉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及相關知識。
(二)宣傳表彰。及時宣傳有關社會組織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績、重大典型案件,擴大社會影響。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三)加強監督。指導有關社會組織制定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對違反規定,利用法律援助收取當事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和損害困難群眾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