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02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02-12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4〕1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連云港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05年12月22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連云港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連政辦發〔2005〕229號)同時廢止。 | ||
時 效 | 根據2019年12月17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連云港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連政辦發〔2019〕114號),本文件同時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連云港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05年12月22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連云港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連政辦發〔2005〕229號)同時廢止。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2月11日
連云港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江蘇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做好疫情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要迅速作出反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堅持預防為主,重點開展疫病風險評估、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做好人員、技術、物資的應急儲備,強化應急隊伍建設,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加強防疫知識宣傳,依靠群眾,群防群控,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
2 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I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2.1 I、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I、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執行國家、省關于重大動物疫情分級規定。
2.2 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縣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縣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5個以上。
(3)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縣區發生疫情。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縣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10個以上。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縣區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7)市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2.3 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縣區發生。
(2)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縣區呈爆發流行。
(3)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區呈暴發流行。
(4)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 組織體系
3.1應急指揮機構
3.1.1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總指揮一般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發生I級、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可由市長擔任。連云港警備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科技局、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城管局、交通局、農委、林業局、商務局、衛生局、藥監局、環保局、法制辦、農科院、武警支隊、連云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連云港工商局、連云港質監局、市應急辦為指揮部成員單位。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為:
連云港警備區:負責軍隊系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駐連部隊有關防疫資源,支援地方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市委宣傳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負責新聞媒體的協調、組織和管理,做好防控工作的報道和新聞宣傳口徑的審核把關,協助做好群眾防疫知識宣傳。
市發改委: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基礎設施建設。
市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制訂動物疫病應急防控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控技術科研攻關。
市公安局:密切注視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動物撲殺、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等工作;依法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配合動物疫病防控機構做好疫區外堵工作,加強犬只管理。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縣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動物疫病防控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履職情況,對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民政局:負責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統一組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接受、分配國(境)內外各界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和動員社區、村委會等社會力量參與疫病防控。
市司法局: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需要,做好相關法律宣傳和法律服務。
市財政局:保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打擊非法設置的畜禽及畜禽產品銷售攤點;負責對丟棄在城市道路、垃圾箱、垃圾中轉站(點)等公共場所的動物尸體、排泄物和動物、動物產品包裝的監督管理;協助做好城區犬只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提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控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公路和水路運輸保障,配合做好疫情外堵工作,防止疫病擴散。
市農委:負責組織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依照有關規定向省報告疫情信息;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撲疫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市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快速采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市商務局:配合動物防疫部門做好屠宰廠(場)的防疫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疫區(點)內人員防護有關措施的制定和技術指導,開展人間疫情監測預警、健康教育、與病(死)動物密切接觸者和處置動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預防及醫學觀察,做好病人的救治與處置,參與動物疫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市藥監局: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的生產加工、交易和進入餐飲環節的監管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督促對污水、排泄物、固體廢棄物進行消毒,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
市法制辦:負責對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政策和措施進行合法性審查。
市農科院:協助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診斷、疫情處置過程中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工作。
武警支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行動,配合公安部門參與做好疫區封鎖、疫點內動物撲殺工作。
連云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做好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疫病的傳入傳出;及時收集、分析境外動物疫情信息,并及時向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參與制定動物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
連云港工商局:做好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監管工作。
連云港質監局:做好對肉制品生產和加工企業的監管工作。
市應急辦:負責動物疫病應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參與重大動物疫病的應急處置協調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動物疫病防控應急處置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3.1.2縣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縣區政府(含市開發區、東中西示范區、云臺山景區管委會)建立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3.2日常管理機構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委,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工作。
3.2.1辦公室主要職責
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提出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建與完善動物疫情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地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3.2.2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成員單位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負責本系統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3.2.3縣區(管委會)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3.3 專家委員會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具體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參與對疑難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診斷;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相應級別采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3)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
(4)參與制定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6)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7)承擔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區獸醫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專家組。
3.4 應急處置機構
3.4.1現場指揮部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疫情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協調現場各工作部門和人員實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3.4.2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3.4.3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主要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協助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監督。
3.4.4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做好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4 監測預警與報告
4.1 監測
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按照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發布的監測計劃,組織開展動物疫病監測。
4.2 預警
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預警級別與疫情級別一致),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4.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有權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的單位和個人。
4.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2)責任報告人
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4.3.2報告形式
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4.3.3報告時限和程序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立即向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員核實,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逐級報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同時報同級獸醫主管部門;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市、縣(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和權限,對動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等判定,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確診。
4.3.4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或疑似染病動物的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等。
4.3.5報告管理
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和公布疫情報告聯系電話,明確專人負責疫情報告工作,并對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檔案,妥善保管。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原則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發生地縣區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降低響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地接到疫情通報后,當地獸醫主管部門要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必要時,支援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5.2 分級響應
5.2.1 I、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
發生I、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I、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和應急響應。
5.2.2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
確認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市農委向省農委報告疫情,并根據情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市級應急預案的建議。市政府根據市農委的建議,決定啟動應急預案。由縣級以上政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1)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可向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申請援助。
(2)市農委
對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并按規定向市政府、省農委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5.2.3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
縣區政府(管委會)根據本級獸醫主管部門的建議啟動縣(區)應急預案,由縣(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指揮相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縣(區)獸醫主管部門對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并按規定向本級政府(管委會)和市農委報告。
市農委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
5.2.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鄰近地區的應急響應
根據疫情發生地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密切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5.3 安全防護
針對不同的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置人員應當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用品、接種相應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進行醫學觀察等,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
5.4 應急結束
應急響應結束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該病病例出現。
I、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控制情況評估,執行省和國家關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控制情況評估的規定。
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市農委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宣布,并向省農委報告。
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縣(區)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縣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宣布,并向市農委報告。
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
應急結束后,應將評估報告、封鎖令、解除封鎖令于解除封鎖令下達5日內逐級上報至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由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報農業部備案。
市農委可根據縣(區)獸醫主管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縣(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應將車載電臺、對講機等通信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郵政通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應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信頻率等給予優惠,并確保信息保密安全;電力部門應保證防控動物疫病的電力供應。在處置動物疫情應急狀況時,各有關部門要堅持24小時值班,移動電話、對講機、傳真、值班電話要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各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指揮長、辦公室主任和各成員單位負責人要隨呼隨通,確保指揮系統信息暢通。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應急隊伍保障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需要,成立應急預備隊,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應急預備隊由獸醫、衛生、公安、工商、監察等部門的人員和武警組成,且相對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人員。
6.2.2交通運輸保障
市、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應優先安排應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6.2.3醫療衛生保障
市、縣(區)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疫情監測,做好有關防控工作。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置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6.2.4治安維護
市、縣(區)公安部門、武警部隊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2.5物資保障
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應建立本級動物疫病應急防控物資儲備庫,儲備庫應設在交通便利、具備貯運條件、安全保險的區域。
儲備物資應根據動物養殖量、疫病發生和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要儲備充足的獸用生物制品、診斷試劑、消毒藥品、防護用品,以及消毒設備、封鎖及撲殺器具、運輸、照明、通信等其他用品。
6.2.6資金保障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將應急防控物資儲備、疫苗、疫情監測、強制免疫注射費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對撲殺動物補助(含免疫副反應補助)及疫情處置等所需經費,根據當年實際發生情況,按相關文件要求予以安排和撥付。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市、縣(區)財政在保證防控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控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積極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6.3 技術保障
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動物疫病防治、衛生防疫、流行病學調查、野生動物保護、風險評估、法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動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6.4 培訓演練
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要對應急預備隊進行系統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1)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
(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
(3)個人防護知識;
(4)治安與環境保護;
(5)工作協調、配合要求等。
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每年要有計劃地舉行演練,確保應急預備隊具備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能力。
6.5 宣傳教育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的作用,對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7 后期處理
7.1 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市、縣(區)獸醫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管委會)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本次疫情暴發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管委會),同時抄報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
7.2 災害補償
按照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及對人員感染致病程度,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動物疫病傳播、其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執行國家、省有關規定。
7.3 撫恤和補助
縣區政府(管委會)要根據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及其親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有關政策并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7.4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及時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7.5 社會救助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獎懲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1)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或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本預案的規定,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險程度,分別制定專項預案,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2)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3)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本預案在應急處置中的適用情況及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及時修改、完善本預案,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執行。
(4)縣區政府(管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