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17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07-18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13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耕地質量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連云港市耕地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合理使用與保護耕地,加強耕地質量監督管理,不斷提高耕地質量,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種植作物的土地,含灌溉水田、旱地、菜地、水澆地及田埂。
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是指耕地滿足作物生長和清潔生產的程度,包括耕地地力和土壤環境質量兩方面。
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管理,包括對耕地的使用和養護、耕地地力、農田污染管理、農田環境質量的監測和評價、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新增耕地的質量評價與檢查驗收。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耕地質量管理應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防止污染、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搞好耕地質量,控制非農占用耕地,確保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
全民應樹立珍惜耕地資源、提高合理使用、養護耕地質量的觀念。
第五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監測與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使用與養護的管理,建立耕地質量管理長效管理機制。
國土、環保、農業開發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耕地質量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區)政府每年從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補充耕地培肥、技術開發推廣、耕地地力與農田環境質量定位監測與評價、耕地地力調查與分等定級、耕地質量驗收、宣傳培訓等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分等定級。開展耕地地力調查,建立耕地質量檔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田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并定期將監測與評價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八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耕地質量檢查監督制度。建立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網絡,設立永久性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質量監測點的基礎設施和保護標志。建設項目確需對監測點移位的,事先應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監測與檢查結果,預測預報耕地質量變化動態,發布耕地質量報告,提出切實可行的耕地養護建議和措施。
第十條 耕地使用必須堅持用地與養地相結合,鼓勵對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等農業有機生物資源進行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增加優質有機肥投入,禁止人為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鹽堿化、地力退化的行為。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作物秸稈直接還田的技術指導。
第十一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民施用肥料、農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和農業用水的技術指導,避免農業面源污染,保護農業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有害廢棄污染物進入農田;禁止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登記和其它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肥料、農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防止農田土壤污染。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耕地周圍堆放或處置可能導致農田污染的危險廢棄物。
第十四條 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應以不破壞農田的耕作條件、有利于農田生產能力提高為基本原則。
第十五條 耕地承包合同中應注明承包耕地的地力等級,規定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耕地的耕作制度和方式,以及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中低產田改造、高產穩產農田建設規劃,按照不同耕地類型,指導耕地使用者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改良,培肥土壤,合理使用。
第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等部門,負責復墾的土地以及政府投資改造的中低產田、高產穩產農田的耕地質量評價、驗收工作。
第十八條 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質量監測點基礎設施和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對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鹽漬化、地力退化的行為和做法,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恢復耕種條件,培肥耕地地力,并按《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使用未經省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和其它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肥料、農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耕地周圍堆放、處置可能影響耕地質量的廢棄物質,使用污染用水,造成耕地污染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 7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