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9-0009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9-07-10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禁止生產和使用 粘土磚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意見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9〕84號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關于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本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禁止生產和使用 粘土磚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關于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
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意見
(市經貿委 市國土局 市建設局 連云港工商局)
為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降低能源消耗,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江蘇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我市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對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重要性認識
近年來,我市墻體材料革新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提前完成市、縣城區禁用粘土實心磚的任務,所有鄉鎮規劃區禁用粘土實心磚。但目前我市墻體材料中,粘土實心磚仍有相當大的比例,粘土空心磚比例達到43%,粘土磚行業年取土占地達900畝,年耗能達7萬噸標準煤。取土毀田、破壞耕地和生態的現象時有發生,加工生產的工藝技術落后,能耗高、污染重的現象仍然存在,對資源和環境影響較大。因此,各縣區、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條例》,進一步加大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力度,有效利用各類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筑渣土等廢棄資源,拓寬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應用空間,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加快推進新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
二、明確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的范圍和期限
自2009年5月1日起,以下范圍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粘土實心磚,確需為修繕不可移動文物及建設仿古建筑生產粘土實心磚的,應當經市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批準。
(二)本市城市建成區和鎮區范圍內禁止生產粘土空心磚。
(三)本市城市建成區和鎮區范圍內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
(四)本市城市建成區和鎮區范圍內框架(含框剪、剪力墻、筒體等)結構的建筑工程、臨時建筑及圍墻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磚。
(五)本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逐步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磚。
三、全面落實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扶持政策
從滿足建筑節能和建筑市場的需求出發,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企業。加強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督促新型墻體材料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
(一)禁產粘土磚范圍內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轉產新型墻體材料和其它符合節約土地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
(二)我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以省墻體材料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為依據,鼓勵利用粉煤灰、尾礦渣、建筑渣土等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以及江(河、湖、海)淤泥開發、生產新型墻體材料,鼓勵優先發展自保溫墻體材料和三排孔混凝土砌塊。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應用項目以及粘土實心磚和粘土空心磚生產企業轉產新型墻體材料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可以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補貼,符合循環經濟或者建筑節能要求的,并可以按規定享受節能減排專項引導資金的扶持。
(四)企業生產經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五)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礎部分)使用經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節能要求的,新型墻材專項基金預收款100%予以退還;使用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墻材占墻材總用量比例達到60%以上并達到節能要求的,專項基金預收款按照實際使用比例退還。
(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墻體材料主管部門確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示范房建設及試點工程,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補貼。
四、加強對生產和使用粘土磚的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禁實限粘”工作的執法監督力度,進一步充實完善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領導小組,建立禁產禁用粘土磚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推進。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制定計劃、采取措施,限期淘汰以粘土為生產原料的磚瓦窯廠。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有關措施,引導農村居民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二)經貿部門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不斷調整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結構,引導磚瓦企業轉產新型墻體材料。
(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其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建筑工程使用墻體材料情況的監督,依法查處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條例》規定使用粘土磚的行為。
(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控制粘土磚生產企業取土范圍和規模,禁止向列入禁產范圍的粘土磚生產項目供地,對粘土空心磚生產項目實行限制供地和限制開采。對責令停止生產粘土磚而拒不執行的,應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墻體材料的違法行為。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生產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或者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粘土空心磚的,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取締。
(六)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對墻體材料生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受理有關舉報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