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2-0018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2-02-29 |
標 題 | 關于印發市區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2〕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區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執行。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22〕151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市區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于印發市區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
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區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市區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收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部 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等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屬市區范圍內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適用本辦法。市區按行政區劃及管理范圍劃分為新浦區、海州區、連云區、市開發區、徐圩新區、連云新城、新海新區、云臺山風景區的經營性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經營性用地)出讓收支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用地是指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用地。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額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須明確土地出讓總價款、繳付時間和繳付方式;跟蹤落實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在可能發生延遲繳交情況時,向受讓人發出土地出讓金繳交提示或催繳函。對于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繳;超出繳付時限的(不可抗力除外)要按規定加收違約金。對未按規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和契稅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收到土地受讓人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一周內轉入土地出讓金匯繳專戶,市財政部門在收到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土地出讓成本分解表后一周內將土地出讓金分解繳入國庫。
第六條 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分期繳納行為。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土地出讓總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讓總價款的50%。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合理安排市區土地出讓金支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支出(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支出)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包括征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城市建設支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教育資金安排的支出、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安排的支出等政策性支出。
征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支出,征地補償費用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由市城鄉建設部門核定。
市財政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的規費,按照事權、財權匹配原則統籌安排使用。其他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八條 徐圩新區土地出讓收入總額(即毛收入,下同)由市財政集中5%;連云新城由市財政集中10%;市開發區、連云區、新海新區、云臺山風景區、新浦區濱河新城、海州區西鹽河片區由市財政集中15%;新浦區和海州區其他區域土地出讓收入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應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有關規費由市財政統一提取。
第九條 市區投融資平臺使用農用地轉用計劃并以其土地使用權辦理抵押貸款的,由市財政按照貸款總額集中10%土地預收益,在抵押土地出讓后抵充應上繳市集中款。
第十條 經市政府認定的市區舊城改造項目,由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征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收益分配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一條 對市區工業企業退二進三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土地、房屋征收(含設備)、搬遷補償和有關規費后,收益部分歸市政府所有,對易地重建的工業企業根據其建設規模和投入大小給予適當搬遷補助。
第十二條 市級運作主體(市國土儲備中心等)運作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市財政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機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我市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每年12月份根據上年土地出讓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下年度土地出讓收入預算。市財政牽頭,每年2月份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及各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按照年度土地、房屋征收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支出預算,并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市國庫部門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對應繳國庫、已繳國庫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進行定期核對,確保有關數據準確無誤。
第十六條 每年年度終了,市國土資源部門、區級財政部門和各使用土地出讓金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匯總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報請審查批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財政、國土資源、人民銀行、監察、審計部門要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定期對歷年欠繳土地出讓金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全面清理催收,確保應收盡收。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未按規定使用土地出讓收入,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市區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期限暫定三年,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