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02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02-25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4〕2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連云港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7年4月16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連政辦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修訂稿)的通知》(連政辦發〔2022〕42號),本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連云港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7年4月16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連政辦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2月24日
連云港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航空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動態管理辦法》及《連云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要求修訂。
1.3 適用范圍
在本市境內:
民用航空器發生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發生地面事故;
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時發生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運行中發生與航空器運行有關的人員傷亡;
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相撞事故;
外國民用航空器發生飛行事故;
由中國運營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發生飛行事故。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損失,統一指揮、分級響應,明確職責、快速反應,常備不懈、資源共享。
1.5 飛行事故等級
飛行事故等級是根據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對航空器損壞程度確定的。但由于各種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傷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機組使用范圍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傷亡除外;飛行事故的時間界限是從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直至所有這類人員下了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時間界限內,所發生的人員傷亡或航空器損壞,必須與航空器運行有關,才能定為航空器飛行事故。
根據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將飛行事故分為三個等級:特別重大飛行事故、重大飛行事故、一般飛行事故。
1.5.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1)人員死亡,死亡人數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蹤,機上人員在40人及其以上者;
1.5.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飛行事故:
(1)人員死亡,死亡人數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嚴重損壞或迫降在無法運出的地方(最大起飛重量5.7噸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蹤,機上人員在39人及其以下者;
1.5.3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飛行事故:
(1)人員重傷,重傷人數在10人及其以上者;
(2) 最大起飛重量5.7噸(含)以下的航空器嚴重損壞,或迫降在無法運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飛重量5.7-50噸(含)的航空器一般損壞,其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飛重量50噸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損壞,其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5%(含)者。
航空器運行過程中,發生相撞,不論損失架數多少,一律按一次飛行事故計算。事故等級按人員傷亡總數和航空器損壞最嚴重者確定;人員傷亡統計應包括該次飛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員傷亡;航空器修復費用包括器材費、工時費、運輸費。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連云港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市政府成立連云港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處置工作,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民航江蘇監管局副局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連云港白塔埠機場有限公司總經理擔任。成員單位有: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東海縣政府、市安監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經信委、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駐場空軍場站、駐場空軍飛行團、連云港海事局、市環保局、市民政局、中國人壽連云港市分公司、連云港白塔埠機場有限公司、市公安局機場分局、民航江蘇空管分局徐州連云港導航站、中航油連云港供應站等組成。
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協助機場做好與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工作,參與救援現場的組織和協調指揮工作。
東海縣政府:組織協調當地救援力量,及時參加救援。
市安監局:負責或參與對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督查。
市發改委:負責交通運輸、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和供應的綜合協調。
市經信委: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物資運輸調度和協調工作。
市公安局:擔任現場安全警戒、現場保護任務,維護治安秩序;參與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負責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負責疏導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暢通。
市交通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的車輛運輸保障工作。
連云港海事局:組織海上搜救,救助被困遇險人員。
市衛生局:負責救治傷病員及衛生防疫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事故發生后的環境監測、保護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遇難者遺體處理工作,遇難者家屬、親友接待、安撫等善后工作。
市消防支隊:負責滅火,救助被困遇險人員。
市武警支隊:協助公安部門設置現場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參與反恐,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救助被困遇險人員。
中國人壽連云港分公司:根據損失情況,給予被保險方以理賠。
駐場空軍場站、飛行團:協調軍民航空中管制,防止飛行沖突;組織官兵參加救援。
連云港機場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制定和修訂市處置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計劃;協助市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及時報告航空器突發事件信息,組織人員培訓和提供技術支持;提出是否啟動航空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根據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建議。
民航江蘇空管分局徐州連云港導航站:負責參與現場救援及善后處理工作;
中航油連云港供應站:負責對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參與燃油溢漏等緊急事件的處置。
2.2 處置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連云港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設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中心設在連云港機場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地點設在機場現場指揮中心,負責應急救援日常工作,總指揮由連云港機場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擔任。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匯總、修訂和管理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2)每半年檢查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人員培訓、演練、物資儲備、設備保養等工作的保障落實情況;每月修訂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聯系人名單及電話號碼;
(3)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年度應急救援演練計劃并組織或參與實施;
(4)機場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總指揮的指令以及預案要求,發布應急救援指令并組織實施救援工作;
(5)根據殘損航空器搬移協議,組織或者參與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6)每年總結、匯總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2.3 應急救援力量的構成及職責
應急救援小組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事故發生后指揮中心可組成若干應急處置小組,按如下職責分工處置:
安全保衛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隊組成。組織設置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處置爆炸物、危險品;疏導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暢通;進行現場取證,做好現場記錄、錄音和錄像。
消防救護組:由市消防支隊和市衛生局組成。負責實施對事故現場的滅火和對事故涉及人員的救援;負責傷、亡人員的鑒別分類、急救、轉移及醫護,最大限度地搶救生命。
水上搜救組:由連云港海事局負責水上搜救工作。
現場施救組:由連云港機場有限責任公司、駐場空軍場站、駐場空軍飛行團、機場公安分局、民航江蘇空管分局徐州連云港導航站、中航油連云港供應站等組成。利用地域便利,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救援,最大限度的降低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向連云港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事故信息,請求增援。
后勤保障組:由市經信委、市交通運輸局組成。負責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儲備、運輸,提供或協調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關物資、設備及車輛。
善后處理組:由市民政局、航空公司等相關單位組成。參與事故處置過程,配合航空器營運人做好死者的殯儀、傷者的治療和理賠等善后工作。
事故調查組:由民航江蘇監管局等民航單位、市安監局、相關航空公司及相關飛行生產廠家組成。負責對事故原因、責任進行調查。
3. 預警預防
3.1 信息監測
完善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監測。做好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和評估,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根據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特征、預防與處置要求,建立預警預防制度。機場公司、各航空公司、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相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及時作出預警。
3.2 預警發布
根據民用航空器事故發生的性質、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范圍,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市處置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連云港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明確預警的發布形式、方法步驟、程序和要求,并列入機場安全救援手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所在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通報,落實預警的監督管理措施,并按權限適時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部門可根據民用航空器事故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視情調整預警級別。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按符合實際需要和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的可行方式進行。
3.3 預防措施
啟動預警后,市處置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相關航空器承運人及有關縣、區政府等可視情采取相關預防措施,并做好救援準備工作。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信息報告
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事故發生后,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及民航上級管理部門。市政府在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后,立即報告省政府,并啟動相應預案,組織救援。
4.2 分級響應
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等級。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相應的下級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4.2.1 Ⅰ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I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特別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特別重大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時。
發生Ⅰ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本預案并按國務院相關部門、省政府相關應急預案要求執行。
4.2.2 Ⅱ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發生Ⅱ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本預案并按中國民航局和省政府相關應急預案要求執行。
4.2.3 Ⅲ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較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發生Ⅲ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本預案并按民航華東管理局相關應急預案要求執行。
4.2.4 Ⅳ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一般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發生Ⅳ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本預案。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本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4.3 應急響應程序
連云港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啟動并實施相關應急預案,并向連云港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民航江蘇監管局報告。
(2)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實時報告飛行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4)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連云港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提出請求。
市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開通與江蘇省應急指揮機構、事故現場應急指揮中心、民航華東管理局應急指揮機構、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聯系,收集相關信息,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2)通知連云港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有關成員迅速到位。通知相關應急機構和人員待命,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提供技術建議,協調事故現場應急指揮中心提出的支援請求。
(3)組織有關人員、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4)召集專家咨詢組成員,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建議。
(5)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先期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6)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江蘇省處置飛行事故指揮機構提出請求。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4 先期處置
對本市境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傷輕重,市、縣(區)政府要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并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4.5 基本應急和擴大應急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民用航空應急救援事件,市處置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在省應急指揮中心領導下,立即啟動本預案,進行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等基本應急工作。當應急救援程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省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下,擴大應急救援資源使用、征用、調用的范圍和數量;必要時,依法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
4.6 現場處置
現場應急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幸存人員。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迅速查明危險品狀態,并立即采取保護、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
當飛行事故發生在機場區域內時,在不影響應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調查的前提下,盡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飛機殘骸,盡早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避免機場長時間關閉。
4.7 對外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或一般民用航空應急救援事件時,市政府新聞管理機構負責同志,在處置現場指揮部就位待命,負責對新聞媒體報道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市處置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擬寫新聞稿,按規定程序送審后發布,保障公民知情權,并有效引導輿情。一般情況下,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必要時,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召開新聞發布會或發表電視講話,通報有關情況。
4.8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條件
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機上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事故現場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2)應急終止程序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救援終止條件,并選擇適當終止時機,報上級批準,應急終止。應急工作終止后,及時分析、評估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4.9 善后處理
市政府組織協調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航空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人員及家屬進行賠償;通知保險機構按規定辦理理賠工作。
4.10 應急救援調查報告及評估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向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5. 應急保障
5.1 裝備保障
連云港機場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利用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建立完善專家數據庫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數據庫系統,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檢驗、鑒定和監測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5.2 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與網絡技術、無線通信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絡軟、硬件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
5.3 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5.4 技術保障
加強技術支持部門的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吸收國際先進經驗,隨時為處置可能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6. 宣傳、培訓和演練
6.1 宣傳
加強對員工的安全防范知識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加大媒體宣傳力度,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2 培訓
組織民用航空應急預案的學習培訓,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處置、事故調查等專業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6.3 演練
市處置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每三年協調組織一次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各有關方面的應急準備、快速反應和應對處置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協調配合,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7. 獎勵與責任追究
7.1 獎勵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由于報告及時,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和減輕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由于處置措施適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和減輕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7.2 責任追究
對未及時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對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連云港白塔埠機場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8.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 名詞解釋
9.1 航空器
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任何機器。
9.2 航空器運行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直至這類人員下了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所完成的飛行活動。
9.3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的事件。
9.4 人員死亡
凡自航空器發生事故之日起30天內,由本次事故導致的致命傷。
9.5 航空器失蹤
在官方搜尋工作結束時仍不能確定航空器或其殘骸位置。
9.6 航空器損壞
是指發生事故后,航空器部件對航空器的結構強度、性能或飛行特性有不利影響,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換有關部件的。
如航空器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60%(含),或修復費用雖未超過60%(含),但修理后不能達到適航標準的為航空器嚴重損壞;如航空器修復費用低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60%(含),則為航空器一般損壞。
9.7 人員重傷
是指某一人員在航空器飛行事故中受傷,經醫師鑒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1)自受傷之日起7天內需要住院48小時以上;
(2)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單純折斷除外);
(3)引起嚴重出血的裂口,神經、肌肉或腱的損壞;
(4)涉及內臟器官受傷;
(5)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過全身面積5%以上的燒傷;
(6)已證實暴露于傳染性物質或有傷害性輻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