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8-0026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8-07-24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08〕8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結構調整步伐,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市政府決定,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結構調整步伐,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市政府決定,調整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范圍
1.新浦區、海州區建成區全境(不包括南城鎮、錦屏鎮、浦南鎮和崗埠農場);
2.連云區連島街道辦事處全境。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或物質(不包括車用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2.硫含量>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窩型煤(基準熱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準熱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氣(基準熱值4000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項目。現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熱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禁燃區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對違反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燃用前款所列高污染燃料項目的,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市發展改革、經貿、建設、規劃、城管、質監、農業、環保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清潔能源,保障城市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