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19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5-3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調整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1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統一有關政策,減輕企業負擔,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環境,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3]6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教育費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費、人民教育基金征收辦法作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調整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統一有關政策,減輕企業負擔,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環境,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3]6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教育費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費、人民教育基金征收辦法作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教育費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費
(一)取消對農村鄉(鎮)、村辦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按銷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辦法,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征收教育費附加。
(二)將原“教育地方附加費”更名為“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消對鄉鎮以上(含鄉鎮)的建房單位(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按照建筑面積定額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費。
(四)改變對農村鄉(鎮)村辦企業(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私營企業以及聯營、聯戶、股份合作制等企業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總額的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費的計征辦法。對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和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仍執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統一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征收,資金繳入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七)各級地稅部門征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解決,不再從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支付代征費用。
二、關于人民教育基金
(一)將“人民教育基金”更名為“地方教育基金”。
(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按原人民教育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對在我市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份制企業、鄉鎮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在職職工,“三資”企業的中方在職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有工資收入的個人均按規定征收地方教育基金。征收標準為:月工資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勞動工資的統計口徑為準)在300—499元的,每人每年交納20元;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交納40元。地方教育基金于當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繳納。
(三)地稅部門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繳入同級國庫;其他征收部門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集中上繳市、縣財政專戶,年終由市、縣財政一次繳入同級國庫。地方教育基金納入預算管理。
(四)征收機構代征地方教育基金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安排解決,不再從地方教育基金中提取或支付代征費用。
三、各級、各部門要認真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組織貫徹落實,并做好新舊征收辦法的過渡和銜接工作。市財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征收和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本通知下發后,原我市有關教育費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費、人民教育基金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