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15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11-18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環保局市財政局連云港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4〕14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環保局、市財政局《連云港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環保局市財政局連云港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市環保局、市財政局《連云港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連云港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
市環保局市財政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監督管理與考核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環保廳省財政廳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23號)、《中共連云港市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連發〔201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紅線區域,是指依據《連云港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劃定并公布的11類生態紅線區域,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洪水調蓄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重要漁業水域、重要濕地、清水通道維護區、生態公益林。
第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圩新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云臺山景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縣區)是本轄區內生態紅線區域實施保護的責任主體,對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和監督管理、評估考核負總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紅線區域的統一監督管理,并會同財政部門負責考核。
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林業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主管的生態紅線區域依法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
各生態紅線區域具體管理機構負責生態紅線區域的日常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各縣區應當根據《連云港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轄區生態紅線保護規劃,制定年度保護計劃或方案,并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監督管理考核依據: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ǘ督K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
?。ㄈ督K省生態補償轉移支付暫行辦法》;
?。ㄋ模督K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
(五)《連云港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
?。└骺h區及市主管部門制定的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保護政策、管理辦法、年度保護計劃或方案等相關文件。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縣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各類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第八條 各縣區應當制定本級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辦法、生態補償辦法等配套政策。
第九條 各縣區應當定期對生態紅線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生物多樣性等指標進行監測評估,開展科學研究,優化保護措施。
第十條 各縣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
第十一條 各縣區不得擅自調整生態紅線區域,生態紅線區域的面積可以擴大,不得減小。生態紅線區域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和管控級別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涉及省級生態紅線區域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各縣區應當落實生態紅線區域分級管控措施。
一級管控區實行最嚴格的管控措施,嚴禁一切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
二級管控區實行差別化的管控措施,嚴禁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對生態紅線二級管控區內依法進行的開發建設活動,發改、經信、國土、環保、建設、農業、水利、旅游、海洋與漁業、林業、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法審批、核準、備案。
第十三條 市、縣(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紅線區域的執法監管,對擅自調整生態紅線區域、違法進行資源開發和建設活動、非法排放污染物、盜伐林木、獵捕采伐珍稀瀕危和受保護物種等各類違法違規活動,應責令立即停止,依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建立對生態紅線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生態補償資金。生態補償資金全部用于生態紅線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生態修復和生態補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 各縣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生態紅線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三章 評估考核
第十六條 評估考核應該公平、公正、公開,堅持日常監管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總結自評和上級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七條 各縣區應當對管轄區域內生態紅線保護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完成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評估報告,并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市國土、環保、建設、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林業等主管部門,每年對主管的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與政策落實、生態產品生產能力、生態建設與恢復、生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社會公眾評價等方面進行考核,形成部門考核意見。
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綜合各部門的考核意見,形成各縣區生態紅線區域保護情況考核結果。其中,各區的考核結果將作為市財政安排生態補償資金的重要依據,對生態紅線區域保護成效顯著的給予獎勵,對保護工作不力的,扣減補助資金,取消年度考核獎勵資格。
第十九條 評估考核結果向各縣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評估考核細則由市環保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 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