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44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6-08-31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用房建設管理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6〕11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社區用房建設管理,根據中辦、國辦《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省委《關于加強新形勢下城鄉社區建設的意見》(蘇發〔2011〕15 號)以及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社區建設的實施意見》(連發〔2012〕1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用房建設管理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用房建設管理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30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用房建設管理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社區用房建設管理,根據中辦、國辦《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省委《關于加強新形勢下城鄉社區建設的意見》(蘇發〔2011〕15 號)以及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社區建設的實施意見》(連發〔2012〕1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社區用房是指社區居委會辦理公共事務、組織居民活動和提供社區服務的用房,主要包含便民服務室(一站式服務大廳)、民情調解室、綜合活動室、文化閱覽室、警務安全室、衛生計生服務室、綜合辦公室、黨員活動室、檔案室等(可一室多用)。
二、新建社區用房應當設置在臨近小區出入口或小區干道等方便群眾辦事的位置。社區用房的設計應符合規范要求,應當是地面以上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若附建于住宅,應位于建筑的一至二層并且室內使用空間要相對規整(不得提供地下層、架空層和不規整的房屋),應有獨立的出入口、樓梯間及公廁等。其中一層建筑面積應不小于社區用房總面積的30%。社區用房建成后應無償移交街道(鎮)管理,歸社區使用。
三、新出讓商品房開發地塊應在地塊出讓條件中按社區用房布點規劃及片區控規明確配建標準:按照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實有房屋套內建筑總面積最少不低于600平方米的標準,由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集中配套建設社區用房。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分期開發的商品房,社區用房原則上應在一期規劃建設。如不能在首期配建,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安置過渡,安置過渡的社區用房面積不低于應配面積的50%。
四、市各有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做好社區服務用房的規劃、用地、建設、驗收等工作。
(一)各縣(區)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規劃等部門編制社區用房布點規劃,并上報市政府審核批準。
(二)民政部門負責對社區用房建設的指導和督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區用房布局、使用、管理辦法。
(三)規劃部門負責將經市政府批準的社區用房布點規劃在城市控規中予以落實,集中配建。在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社區用房的規模和標準。
(四)國土部門負責在出讓土地時,按照土地出讓規劃條件的要求進行土地出讓,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劃條件建設社區用房,無償移交給項目所在地街道(鎮)等內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社區用房或未按規定移交社區用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按照已審批的規劃,在圖紙審查時督促開發單位同步建設社區用房,做好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工作。
(六)住房部門負責按照已審批的規劃,在審批商品房預售項目時,對配建的社區用房的面積、位置等進行核查。在辦理開發建設單位的房屋預售手續時,不得將已被規劃部門確定為社區用房的房屋列入商品房預售面積。
(七)開發項目竣工后,民政部門對社區用房配置落實情況進行核查,社區用房配置符合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方可與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并簽訂交接協議書。對沒有按照規定配置或者配置不到位的,通報有關執法部門,有關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五、社區用房的維修由所在街道(鎮)負責。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社區用房侵占、挪用、抵押、出租盈利或改作他用。
七、已完成開發建設,但社區用房尚未配建的社區,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社區實際情況,研究解決措施,盡快配建到位。社區內用地現狀不具備建設條件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從其他社區設施中調劑置換,或者以購買、租借等方式解決。
八、本意見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對意見頒發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按照土地出讓時提出的規劃條件或者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社區用房的權屬按照當時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