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62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08-14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連云港市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6〕11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連云港市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連云港市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連云港市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連云港市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免收學雜費實施細則(試行)
(市財政局 市教育局 2006年8月)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市農村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江蘇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67號)和全省農村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工作會議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市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工作,從2006年秋季新學期開始。
第三條 免費對象為:在贛榆、東海、灌云、灌南四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學生;在新浦區、連云區、海州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農村籍學生。
在經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亦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條 免費項目和標準為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印發的《關于2006年春季義務教育階段學?!耙毁M制”收費的通知》(連教計[2006]5號、連價費字[2006]21號、連財綜[2006]3號)中規定的雜費、信息技術費、取暖費及其標準。
第五條 我市農村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政策按照“縣區管理為主,財政予以保障,教育??顚S茫餐M織實施,強化監督落實,確保群眾滿意”的原則實施。
第六條 實行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后,區財政對相關學校(含民辦學校)安排免收學雜費補助資金基準定額為:小學生一學年200元,初中生一學年300元。2006年秋季新學期按一半計算。
第七條 省財政按基準補助定額和2005年度學生數以及各地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對我市贛榆、東海、灌云、灌南四縣和海州區,分別按不同比例安排了免收學雜費專項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差額部分由以上縣區財政按省規定的基準定額予以補足。
連云區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學生免收學雜費資金,由區財政予以足額安排。新浦區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學生免收學雜費資金,由市財政酌情給予補助,差額部分由新浦區財政按省規定的基準定額予以補足。
第八條 省、市財政安排的免收學雜費補助資金是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免收學雜費政策實施后,原縣區財政安排的各項中小學預算內公用經費要繼續保留,不能減少,并確保足額撥付到位,不得將免收學雜費補助資金用以沖減、抵頂財政預算內公用經費撥款。
第九條 從2007年起,免收學雜費補助資金和現行財政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歸并,由縣區財政按財政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新標準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學校公用經費保障水平。
第十條 各縣區財政部門要按照《連云港市財政局連云港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連財教[2005]12號)要求,將省補資金、縣區配套資金和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劃入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專戶,并按序時進度及時撥付。2006年8月中旬要預撥部分資金到相關學校,以確保學校新學期正常運轉。
第十一條 實行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后,公辦學校只能按“一費制”規定收取課本費(含語音磁帶)、作業本費(含講義費)兩項代收費項目和寄宿學生住宿費,各縣區政府、學校和教職工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應由學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務費用。社會實踐活動費、體檢費、借讀費(農村中小學不收)等不屬于學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務費用,學校仍可按我市2006年春季義務教育階段學?!耙毁M制”收費文件中規定的標準收取。民辦學校的學費由市、縣物價部門在現有實際收費水平基礎上,按公辦學校免收學雜費的標準給予核減,并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各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學生經濟負擔。
第十二條 對本省籍在公辦及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市區學校憑教育行政部門發放的《義務教育證》免收其學雜費。
第十三條 各縣區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資金支付管理,免費補助資金必須用于學校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費開支,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不得用于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社保、醫保和代課教師工資;不得用于基建開支;不得用于償還歷史欠債以及上繳各級政府行政部門。嚴禁任何縣、區部門和學校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后,堅決杜絕各種亂收費,決不允許“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也不允許搞“先交后免”。對于亂收費者,將嚴肅處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門領導和學校校長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區要將免收學雜費政策執行情況和各學校公用經費安排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市財政、教育部門將組織相關人員對各縣區免收學雜費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免收學雜費工作順利推進。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