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17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1-11-17 |
標 題 | 關于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1〕17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一、清理范圍與內容;二、清理原則和處置措施;三、工作步驟;四、工作要求:強化組織領導、明確清理工作責任、實施“開門清理”、加強溝通和指導。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規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更好地適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現將開展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與內容
(一)本市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二)按照省政府法制辦《關于依據行政強制法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強制實施主體進行清理的通知》要求,所有與行政強制相關的現行市、縣(區)、鄉(鎮)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包括以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三)清理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的范圍是現行地方各類實施行政強制的機關、機構或者組織。
二、清理原則和處置措施
(一)清理原則
1.嚴格遵守國家法制統一原則,所有規范性文件必須與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相統一。
2.對頒布實施5年以上確需繼續生效的規范性文件,按照《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價辦法》(連政規發〔2011〕9號)規定,選擇部分文件進行后評價。需要修訂的,根據《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管理辦法》(連政規發〔2011〕7號)的規定程序進行重新申報,否則將不再作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需繼續生效的,應宣布廢止或者失效。
3. 按照誰起草、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進行清理。
(二)處置措施
1.規范性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宣布廢止或者失效:
(1)主要內容與上位法和國家重要的方針政策相抵觸或者所依據的上位法已被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2)主要規定超越制定機關權限,包括規定了當屬中央和省事權的事項或者超越法定權限擅自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
(3)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或者規定的事項及任務已完成,實際已經失效的;
(4)主要規定明顯不適當,已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包括明顯不符合經濟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精神,帶有明顯計劃經濟色彩,嚴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不符合世貿組織運行規則以及妨害社會主義統一市場運行規則的;
(5)大部分內容需要修改或者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實際已不再執行的。
2.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訂:
(1)有關規定與上位法和國家重要的方針政策不一致,特別是規定的事項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行政強制法》、《物權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或者新頒布的其他上位法規定的;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以及程序不符合《行政處罰法》或者新頒布的其他上位法規定的;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已被取消或者改變管理方式,許可的條件、程序不符合《行政許可法》或者新頒布的其他上位法規定的;
(2)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已調整或者監督管理方式已改變,規定的管理部門已被撤銷或者名稱已變更的;
(3)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
(4)規范性文件涉及的有關具體事項的管理權限已依法下放給下級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管理的;
(5)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上位法正在修改或者即將修改的。
3.對與《行政強制法》不相符的行政強制實施主體應當給予規范:
(1)凡行政機關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停止實施;
(2)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改為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
(3)非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強制權的應當停止實施;
(4)行政機關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停止委托;
(5)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使后,原有行政機關不得再實施此行政強制措施。
三、工作步驟
(一)2011年11月中旬,為部署動員階段。各縣區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開展清理工作。
(二)2011年11月下旬,為實施清理階段。各縣區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完成本地區、本部門執行的規范性文件和行政強制實施主體清理工作,對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分別提出繼續有效、需要修改、予以廢止的處理意見,按要求填寫表格以及制作相應電子文檔(詳見附表),于11月30日之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行政中心5樓511室,聯系電話,85825651 傳真:85811017)。各縣區政府以及市各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自行清理匯總。
其中對涉及行政強制的規范性文件清理,按照附表5的要求填寫,對與《行政強制法》不相符的行政強制實施主體清理的匯總,按照附表6的要求填寫。
(三)2011年12月上旬,為清理結果形成階段。市政府法制辦對各縣區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報送的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的初步清理意見,逐件進行審查把關,與清理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公開征求社會各方面以及相關地方、部門的意見,明確處理意見。
(四)2011年12月中旬,為清理結果報批階段。市政府法制辦在完成清理結果的審查后,形成清理意見和工作總結,連同清理工作報告報市政府審定。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強制實施主體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分別將繼續有效、需要修改和廢止的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以及清理后保留的市級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目錄,通過媒體、網站以及政府公報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將清理規范性文件的工作作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一件重要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根據全市清理工作的統一部署,制定本部門的清理工作方案,落實專門工作機構和責任人,按照要求制定清理計劃,按序時進度推進,確保清理工作順利完成。為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開展,各縣區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于2011年11月23日前,將本部門清理工作方案以及負責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聯系電話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二)明確清理工作責任。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對各縣區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報送的清理意見進行審查認定,向市政府提出清理意見和清理工作報告。規范性文件清理由負責規范性文件起草或者主要實施部門進行清理。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主辦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并主動征求協辦部門意見。
(三)實施開門清理。承擔清理工作的各縣區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以及市政府法制辦要充分重視調查研究,通過召開專家論證會、執法一線人員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以及其他方式,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四)加強溝通和指導。各縣區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關涉及清理原則和標準、適用法律規范等問題,或者其他疑難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法制辦反映,以便及時研究解決,保證全市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1.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登記表
2.需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登記表
3.需宣布廢止或者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登記表
4.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機構名稱與聯系電話登記表
5.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強制規定清理一覽表
6.行政強制實施主體清理一覽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登記表
清理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序號 |
規范性文件名稱 |
發文單位 |
發文號 |
發文時間 |
清理單位 |
繼續有效的 依據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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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附件2
需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登記表
清理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序號 |
規范性文件名稱 |
發文單位 |
發文號 |
發文時間 |
清理單位 |
修改的依據和理由以及擬修改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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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注:擬修改的內容可附頁填寫
附件3
需宣布廢止或者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登記表
清理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序號 |
規范性文件名稱 |
發文單位 |
發文號 |
發文時間 |
清理單位 |
廢止或宣布失效的依據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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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附件4.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機構名稱與聯系電話登記表
清理單位(蓋章):
清理單位 |
負責機構 |
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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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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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強制規定清理一覽表
清理單位(蓋章):
序號 |
行政強制名稱 |
規范性文件名稱、條款內容 |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名稱、條款內容,參照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名稱、條款內容 |
處理意見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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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行政強制實施主體清理一覽表
清理單位(蓋章):
序號 |
實施 主體 名稱 |
實施 主體 性質 |
所實施的 行政強制 名稱 |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文號、條款的內容分 |
處理意見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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