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8-0002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8-02-01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務云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8〕1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政務云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務云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政務云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政務云平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解決電子政務基礎設施重復建設、資源分散等問題,加強連云港市政務云平臺的建設、管理和應用,通過集約化方式,提高資源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連云港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連政發〔2017〕128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機關單位使用政務云平臺的活動。
第三條 市各有關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全市統一的政務云平臺開展電子政務應用,原則上不再新建、續建獨立的機房或數據中心,不另行采購硬件、云計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礎設施。現有的應用系統應按市政府統一要求遷移到政務云平臺。
按照上級關于政務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化建設的要求,各縣區(管委會)原則上不單獨建設政務云。使用市政務云平臺的所需費用由各縣區(管委會)承擔。
第四條 市政務信息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推動政務云平臺的規劃、建設、應用、管理和監督,審核市級機關單位的政務云平臺使用需求。具體工作由市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電子政務辦)承擔。
使用政務云平臺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各自應用系統的開發、部署、維護、管理和安全。
市信息中心負責政務云平臺的日常運維、技術支撐、服務保障和平臺安全,及時處理各類技術問題,協助市電子政務辦指導使用單位開展系統集約化整合及應用系統的部署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政務云平臺建設、運維、購買服務等所需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
政務云平臺建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包括系統集成商和云平臺相關軟硬件廠商,協助市政府辦公室和市信息中心做好建設、運維和服務保障工作,配合使用單位完成應用系統向政務云平臺部署或遷移。
第五條 政務云平臺使用包含申請、受理、審批、測試、開通、變更和終止等環節。
第六條 使用單位在政務云上部署信息系統,須根據實際需要向市電子政務辦提交使用申請(詳見附件),并提供應用系統建設方案、性能、安全自測報告及其他申請材料。
由市電子政務辦會同市信息中心等相關單位,結合政務云平臺支撐能力,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七條 經批準同意后的信息系統,按照以下流程實施:
(一)市信息中心將所需政務云平臺資源(以下簡稱云資源)開通需求書面告知服務單位。應用系統運行所需的操作系統、數據庫等正版基礎軟件原則上由使用單位自行提供。
?。ǘ┓諉挝辉?/span>2個工作日內,為使用單位開通測試資源,及時將開通結果告知使用單位和市信息中心,進行入云信息系統的測試和部署。
(三)使用單位針對測試結果進行調整,并通過第三方安全檢測后,測試資源轉為正式資源,系統正式上線運行。
(四)服務單位將部署上線情況提交至市信息中心。
第八條 已部署在政務云上的信息系統的資源變更或退出,按照以下流程實施:
(一)市信息中心定期根據使用情況,會同服務單位和使用單位調整優化云資源的分配,以實現科學、合理、穩定、高效地運行。
(二)正式運行過程中,使用單位根據業務需求調整云資源配置的,須向市電子政務辦提交變更申請。市電子政務辦會同市信息中心等相關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通過后,服務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涉及重大變更的,使用單位須重新提交本辦法第六條中的有關材料。
(三)使用單位不再使用政務云平臺服務時,必須做好應用系統下線和數據遷移備份工作,并向市電子政務辦提交終止申請。審核通過后,服務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回收相應的云資源,終止有關服務。
(四)服務單位須將使用單位提出的政務云資源變更或退出辦理結果提交至市信息中心。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合理使用云資源,管理各自應用系統的日常運行,監控運行狀況,確保應用系統安全穩定。
第十條 市信息中心建立健全日常運行和業務辦理流程,建立統一的運行服務保障體系,制定相應的服務標準和規范,做好運行保障工作。同時,加強對服務單位的管理,制定考核管理辦法。
市信息中心負責制定、落實并完善機房管理制度,確保政務云平臺機房安全穩定運轉,機房管理制度應包括機房日常行為規范、機房值班制度、機房進出管理制度、故障處理制度、資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條 服務單位協助市信息中心做好政務云平臺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監控云資源使用,及時解決云故障,每月向市信息中心和使用單位提供云資源使用情況、運行維護報告和優化建議,確保政務云平臺和應用系統安全、可靠、穩定運轉。
服務單位負責提供技術咨詢和方案優化,配合使用單位完成應用系統上線和遷移工作,定期舉辦云技術和管理人員培訓,推廣政務云平臺使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利用政務云平臺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政務云平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市政府電子政務辦、市信息中心會同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定期開展政務云平臺及應用系統安全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安全風險問題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應用系統管理和安全審計,明確應用系統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級別并履行相關備案手續,開展安全建設,加強日常監控,保障應用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相關規定,加強政務云平臺的安全防御,監控網絡行為,阻斷網絡攻擊,做好數據備份,每月發布安全公告,每年開展應急演練,確保政務云平臺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 未經使用單位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云主機、云數據庫、云存儲等用戶資源,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復制和利用用戶數據;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或用戶數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于運行應用系統的各類設備,服務單位不得安裝用于其他商業用途或第三方的應用系統;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的設備和軟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市信息中心對各單位應用系統的云計算化比例、云資源使用效率、云安全狀況等內容進行監督并量化考核。每月將相關情況送市電子政務辦備案,并在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審時,作為安排信息化建設、運維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市電子政務辦會同市信息中心和各使用單位,每年對服務單位進行考核,主要考核內容為服務響應、服務滿意度、服務質量等方面。考核結果作為選擇服務單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云平臺為非涉密的基礎軟硬件平臺,依托市電子政務外網為全市電子政務應用提供統一的基礎設施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管委會)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務云資源申請表
附件
市政務云資源申請表
申請單位名稱(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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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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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電話 |
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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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申請資源所使用的應用系統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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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系統功能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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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統安全等級 |
□等保三級 □等保二級 □尚未定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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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服務范圍 |
□電子政務外網 □互聯網 □其他專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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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主機配置要求 |
臺數: 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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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 核 □4核 □8核 □16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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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存: G □4G □8G □16G □32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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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盤: G |
注:1.請根據應用系統實際情況填寫配置需求;
2.一個應用系統填寫一張申請表,系統功能介紹一欄不夠填寫可另附說明;
3.若一個應用系統系統需要多種配置的云主機,一種配置對應一張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