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5-0084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5-12-21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5〕17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推動兒童福利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推動兒童福利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入推進民生幸福工程要求,積極開展兒童社會救助保護工作,按照兒童權益優先、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適當擴大兒童福利對象,提升兒童福利保障水平,根據不同兒童群體需求特點,分類型、分標準實施保障,建立健全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服務體系。
(二)工作目標
到2015年底,全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到2020年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醫療康復保障、教育保障、監督保護、精神關愛、隊伍建設等得到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適度普惠的兒童福利體系基本建成。
二、明確困境兒童分類
(一)孤兒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監護人監護缺失的兒童
主要包括:父母雙方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機關證明,下同),另一方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的兒童。
(三)監護人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
主要包括:父母雙方重殘(2級以上殘疾,下同)、重病(參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辦法規定)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因重殘或重病無力撫養的兒童。
(四)重殘、重病兒童
主要包括:重殘兒童;患重大疾病兒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臟病、尿毒癥、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以及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過2萬元的疾病。
(五)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
包括流浪兒童、受侵害和虐待的兒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難的留守兒童等。
三、切實做好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工作
(一)強化基本生活保障
1.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全市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連政辦發〔2012〕114號)規定,全面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完善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調整機制,并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2.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根據國家和省相關部門規定,按照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發放生活費。
3.監護人監護缺失的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各縣區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的80%發放生活費補助,有條件的縣區可參照標準全額發放。
4.監護人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重殘重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的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增發保障金特定對象條件的兒童,按其規定增發保障金。低保邊緣家庭困境兒童各縣區可按當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的適當比例發放生活費補助或給予臨時救助。
(二)加強醫療康復保障
將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符合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條件的,按相關規定及時足額給予醫藥費結報。將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兒童納入救助范圍,按照當地的醫療救助比例和封頂線用足政策。繼續落實貧困家庭兒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0-6歲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對殘疾嬰幼兒,做到及早發現、及早干預、及早開展手術矯治和專業康復訓練。落實棄嬰和流浪乞討未成年疾病患者的發現、護送、救治機制,對棄嬰和流浪乞討未成年病人醫療救治,實行首診負責制和先救治后結算。充分發揮醫療衛生機構、殘聯、市社會福利中心腦癱兒童康復基地的資源優勢,為有需求的困境兒童提供康復服務。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有效落實困境兒童就學資助和教育幫扶政策,實施孤、殘、貧困兒童就學資助計劃,將困境兒童優先納入教育資助體系,完善助學金制度,落實免學費政策,不斷擴大困境兒童資助面,切實保障困境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實施特殊教育發展工程,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和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建設,具備條件的殘疾兒童,安排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對于不能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兒童福利機構要為他們設立特殊教育班,為其提供特殊教育。認真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管理制度,消除制度障礙,為流浪兒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創造條件。
(四)健全監督保護和精神關愛機制
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力度,全面開展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工作。完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積極為困境兒童提供法律援助。加強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銜接,根據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完善社區矯正教育幫扶制度,提高社區矯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幫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順利回歸社會。加強對問題家庭的監督干預,引導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加大對困境兒童的精神關愛,鼓勵和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為困境兒童提供幫扶和自愿服務,為困境兒童的成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加強服務能力建設
(一)加強兒童福利設施建設
到2015年底前各縣都要建成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依托縣社會福利機構建成相對獨立的兒童福利設施,并開展相關服務工作。加強市社會福利中心腦癱兒童康復訓練示范基地建設,在滿足市社會福利中心腦癱兒童康復需求的基礎上,向社會開放,為有需求的兒童提供康復服務。加強市、縣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建設,依法承擔監護缺失困境兒童的臨時監護責任。衛計、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兒童醫療和康復設施建設,提高兒童救助保障能力。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兒童康復特教服務機構建設。
(二)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大力培養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專業人才,提升從業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工、康復師等人員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將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中設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和醫護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分別納入教育、衛計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引進補充一批業務素質高、工作能力強、專業結構合理的社會工作者充實到兒童保障服務機構。
(三)加強服務網絡建設
加強困境兒童服務平臺建設,建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聯動兒童關愛服務網絡。充分發揮救助管理機構功能作用,構建困境兒童保障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服務平臺。充分發揮市、縣(區)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和基層兒童救助保護督導員作用,加強困境兒童家庭情況評估工作,對困境兒童的生活、成長狀況進行監督,對監護人進行指導和培訓,代理兒童權益和相關事務,為困境兒童成長提供服務和支持。強化村(居)民委員會基層自治組織作用,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幫助。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組織、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
(四)完善困境兒童保障審批核銷制度
按照監護人申請、村(居)委會民主評議、所在鄉鎮(街道)審核、縣(區)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嚴格審核困境兒童分類,建立困境兒童保障數據庫,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分類要求給予相應的保障。各鄉鎮(街道)民政辦要對困境兒童實行動態管理,要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核查材料等多種形式,深入了解困境兒童保障情況,每季度對本區域內困境兒童變動情況進行統計并上報縣、區民政局。縣、區民政局要嚴格核查,并按照程序及時辦理停發或增發供養經費。對新產生的困境兒童可隨時申報審批,凡符合條件的,自縣、區民政部門批準之日的次月起發放基本生活保障經費。要加強監督管理,采取誰審核(批)、誰簽字、誰負責的辦法,層層把關,杜絕人情保、關系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時予以核銷,終止其基本生活保障:
1.依法被收養(收養證明)的自收養下個月起停止發放。
2.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的下個月起停止發放。
3.父母在押服刑的或強制戒毒的,從其父母刑滿釋放或解除強制戒毒的下個月起終止發放。
4.納入低保家庭兒童,重新獲得生活來源高于低保標準的,自下月起終止發放。
5.弄虛作假的。
6.符合其它停發條件的。
困境兒童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救助條件和標準的,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則,不重復享受補助。發放生活費補助的兒童,按照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實行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給予動態價格補貼。
五、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政府要把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作為推進民生幸福和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實。發展改革、教育、民政等部門要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和康復特教服務機構設施建設,完善教育和保障政策,認真做好困境兒童生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計、殘聯等部門要統籌做好困境兒童的醫療康復保障工作。公安、司法等行政機關要依法打擊故意或者惡意不履行撫養義務等各類侵害兒童權益的行為,積極為困境兒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實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發揮群團組織優勢,積極參與困境兒童保障服務體系建設。各類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困境兒童的經濟和精神援助,為困境兒童成長提供更多的服務和幫助。
(二)加大財政保障力度
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困境兒童保障所需經費納入社會福利事業資金預算,通過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明確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保障渠道。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按照原有財政保障渠道保障;監護人監護缺失的兒童基本生活費,由戶籍所在地縣區財政提供保障;其他類型的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符合低保條件的,通過低保渠道提供保障,低保邊緣家庭困境兒童由戶籍所在地縣區財政或福彩公益金提供保障。
(三)營造良好氛圍
各級政府要加強宣傳引導,廣泛開展以兒童優先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有利于兒童生存、保護、發展和社會參與的輿論氛圍。加大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宣傳形式,推動政策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努力把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連云港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