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8-0018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8-06-29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8〕9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國家出資設立的市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代表市人民政府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事項。
第四條 企業以下重大事項,經市國資委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合并、分立;
(二)改制;
(三)上市;
(四)解散、申請破產;
(五)發行債券;
(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七)轉讓全部國有資產,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八)境外投資(包含臺灣、港澳地區);
(九)市政府規定應當報經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企業以下重大事項報市國資委審批:
(一)不涉及控股權的國有資產轉讓;
(二)市屬國有獨資公司與關聯方交易。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與關聯方交易包括:企業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企業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企業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等。
(三)應當報市國資委審批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企業以下重大事項報市國資委核準:
(一)企業登記事項、管理職責發生重大變化(如法人變更、章程修訂、主營業務調整等);
(二)不良資產核銷;
(三)應當報市國資委核準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企業以下重大事項報市國資委備案:
(一)企業重要子公司重大股權、產權變動(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
(二)非主業投資;
(三)從事股票、期貨、證券等高風險業務;
(四)資產評估,包括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國有資產轉讓,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的資產評估。
(五)企業職工董事、監事;
(六)應當報市國資委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國資委審批、核準、備案的重大事項,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請示(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依法廣泛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意見的情況。其中,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提供企業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九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上報的重大事項,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企業一次性予以補齊。建立重大事項報告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一)市國資委自收到審批事項材料后,進行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批復或轉報市政府。
(二)市國資委自收到核準事項材料之日起,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回復一般分為三種情形:(1)通過。(2)提示,即對存在問題的事項,要求企業進行糾正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3)否決。
(三)市國資委自收到備案事項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未提出異議的,視備案通過。市國資委除對備案事項存在問題進行提示外,一般不出具答復意見。
第十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上報的核準、備案重大事項進行合規性審核或合理性審核。
合規性審核主要審核企業重大事項是否符合法規、政策規定,是否符合全市國有資產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國有企業結構調整規劃,是否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其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等。
合理性審核是在合規性審核的基礎上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可行性審核。
第十一條 企業以下重大事項書面向市國資委報告:
(一)企業年度融資計劃,包括融資所得資金用于償還貸款、支付工程款及項目投資等使用計劃;
(二)年度重大項目投資計劃;
(三)轉讓重大財產。重大財產是指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財產;
(四)為非國有企業提供擔保(擔保公司除外);
(五)年度對外捐贈、贊助累計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
(六)利潤分配;
(七)年度工資總額預算;
(八)領導人員薪酬分配方案;
(九)年度員工招錄計劃。
第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其他職能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 6月30日起執行。連云港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22日發布的《連云港市市屬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0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