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8-0009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8-04-09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加強養殖用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8〕4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關于加強養殖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加強養殖用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關于加強養殖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關于加強養殖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見
近年來,我市海水養殖業發展迅速,養殖用海面積和確權率穩步遞增,對保障漁區穩定、漁業繁榮、漁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為合理、有序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升養殖用海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促進全市現代海洋漁業健康、生態、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蘇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
各縣區要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加強漁業海域的保護與管理。在受理審查用海項目時,對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或違規侵占漁業海域的,堅決不予受理。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多功能海域(港口航運區除外),具備漁業養殖功能的,在主導功能未實施前,可先適度用于漁業養殖。其海域使用權期限,根據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不影響該海域主導功能實施的原則確定。同時,各縣區要嚴格按照《連云港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科學布局漁業海域,積極推廣先進養殖技術,逐步引導養殖用海由近岸向近海、遠海轉移,促進集約節約用海,實現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
二、實施養殖用海科學化管理
切實開展養殖區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工作。以縣區為單元開展養殖海域整體論證,修編養殖用海規劃,科學分配養、捕海域,細化不同養殖品種、養殖方式的區域分布,嚴控近岸海域養殖密度,切實處理好養殖用海與捕撈用海的矛盾。重要入海河口、濕地附近海域,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主,結合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項目,逐步開展“退養還灘”“退養還濕”工程。各縣區在養殖用海密集區確權時,宗海之間原則上預留不低于100米的應急救援通道,加強與海事部門溝通聯系,做好習慣航路、航線及事故救援應急通道的預留;在海島周邊海域確權時原則上預留不低于200米的緩沖海域;在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用海工程周邊海域確權前,需將重大用海活動可能對養殖生產的影響充分告知用海主體。
三、推進養殖用海市場化配置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養殖用海逐步向以市場化配置為主、行政審批為輔方向轉變。為保障專業漁民生產、生活,各縣區可根據海域資源狀況和專業漁民數量,將一定養殖海域劃分為“漁民生活保障海域”和“開發經營性海域”。“漁民生活保障海域”內養殖用海原則上只確權給本地專業漁民,可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開發經營性海域”內養殖用海原則上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探索建立養殖用海收儲制度,采取依法收回海域、盤活閑置海域等措施,切實解決市場化配置“無海可拍”的局面。逐步完善養殖用海招拍掛程序,通過招拍掛出讓的養殖海域,應在招拍掛方案中明確到期后的處理辦法。養殖用海轉讓、出租、抵押的,必須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權(不動產)登記手續。
四、規范養殖用海審批管理
根據《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江蘇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養殖用海審批程序,認真開展養殖用海現場調查和權屬核查,嚴格落實海域使用審核、審定制度。養殖用海確權時,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涉海規劃合理確定用海期限,并依法續期,嚴禁將單個項目用海化整為零、拆分審批。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于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不予批準或逾期未收到續期申請的,各縣區應依法告知申請人海域使用權終止,并及時在國家海域動態監視監測管理系統中注銷該宗項目用海。
五、落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
各縣區應當根據資源條件、養殖規模、收益情況等,按照國家和省級統一部署,依法適時調整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逐步建立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同時加大監管執法力度,落實征管責任,做到應收盡收。對海域使用權人不按規定及時繳納海域使用金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限期結束后仍拒不繳納的,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并采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建立用海“黑名單”制度,限制其參與我市范圍內海域使用權出讓活動。海域使用權轉讓的,轉讓人按轉讓增值額的30%繳納海域轉讓金,海域使用權出租的,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0%繳納海域租金。養殖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應嚴格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海域使用金使用方向使用,重點用于海域整治、保護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六、做好養殖用海占用補償
項目建設占用養殖海域的,可依據《關于印發<江蘇省國有漁業水域占用補償標準基數和等級系數(試行)>的通知》(蘇海法〔2010〕5號),制訂利益相關者協調方案,簽訂養殖用海占用補償協議。在養殖用海占用補償過程中,各縣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將擬占海域情況、補償標準、金額和安置途徑等進行公示,必要時組織聽證。各縣區應積極探索推進傳統漁民和非傳統漁民分類養老保障制度,加大對困難漁民的幫扶力度,按照精準扶貧要求,探索運用市場化機制,積極創造條件為轉產轉業漁民提供就業培訓,引導困難漁民轉產轉業。
七、加強養殖用海執法監管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各縣區要加大對審批后養殖用海的監管,充分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遠程監控等現代手段,開展海域動態監視監測,及時發現違法養殖用海行為。加強養殖用海執法檢查工作,積極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活動,嚴肅查處違法養殖用海,堅決打擊少批多占、未批先占、超期使用、擅自改變海域用途、不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等違法養殖用海行為。要加大依法用海的宣傳力度,提升用海企業、養殖漁民依法用海的意識,增進對執法工作的理解與支持,做到依法用海、持證用海。
八、強化養殖用海管理督查
建立養殖用海管理督查工作機制,加強對養殖用海審批管理、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等方面的專項督查。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督查職責,強化督查措施,對養殖用海監管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各縣區作為養殖用海管理的主體,要在養殖用海監管、用海矛盾協調、專業漁民安置、維護漁區穩定等方面加強研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持續加大對養殖用海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進一步推動全市海洋與漁業事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