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4-0002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4-02-27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隴海步行街綜合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4〕2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隴海步行街綜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隴海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連政辦發〔2005〕107號)同時廢止。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隴海步行街綜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部門:
《連云港市隴海步行街綜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隴海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連政辦發〔2005〕107號)同時廢止。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2月26日
連云港市隴海步行街綜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連云港市隴海步行街的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連云港市隴海步行街(以下簡稱步行街)東至新浦區龍尾河、西至鹽河、南北至步行街附街(含附街)。
第三條市政府設立連云港市隴海步行街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步行街管委會),由新浦區人民政府、市商務、公安、城管、住房、環保、工商、國稅、地稅、物價、法制、質監、旅游等部門組成。市政府分管商貿工作的副秘書長任主任,新浦區人民政府、市商務局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其他組成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負責步行街的商業布局、綜合管理和相關監督協調工作。
步行街管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步行街管委辦),辦公室設在新浦區,在步行街管委會和新浦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履行日常管理職責。步行街管委辦主任由新浦區人民政府負責任免。
第四條市公安、城管、工商、國稅、地稅部門向步行街派駐行政執法人員,市其他部門派駐聯絡員,組成步行街行政執法大隊(以下簡稱執法大隊),在步行街管委會統一領導和步行街管委辦具體指導下,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職責負責步行街的治安、交通、消防、市容和環境衛生、工商、稅務、住房等行政管理執法工作。
第五條步行街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市相關部門積極協助和大力支持步行街管委辦工作。
第六條 步行街管委辦負責指導步行街的房屋產權人及其經營戶按照步行街區規劃、商業布局、功能定位、市容環境衛生等規范要求,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步行街的墻體、樓頂空間、天橋過道、燈桿、廣場、街道及綠地等公用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占用。利用上述公共設施,包括面向通灌路、海昌路、南極路兩側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搭建建筑物等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執法大隊申報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步行街實行步行區管理,禁止自行車以外的車輛擅自進出;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維修搶修車等特許車輛按規定行駛停放。步行街交通管理辦法和交通組織方案,由步行街管委辦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街區實際情況組織制訂,執法大隊負責實施。
第九條步行街地下管線、管道設施由產權部門負責維護保養;路面和公共設施,包括花園、綠化帶、下沉噴泉廣場等,由步行街管委辦負責建設、維護、改造、管理以及監督檢查。
第十條步行街路燈由市城建部門負責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步行街管委辦根據管理實際需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新浦區人民政府審核、步行街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3月27日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