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3-00085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3-04-24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3〕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規發〔2023〕7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環境,保障城市照明安全,促進能源節約,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連云港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第三條 本市城市照明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安全節能、統籌規劃、美化環境的原則,并與社會經濟、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發展相適應,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功能照明實施監督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景觀照明實施監督管理。各縣(包括贛榆區,下同)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水利、文化廣電和旅游、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城市照明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照明工作,統籌協調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學技術研究,開展綠色、智慧照明活動,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及時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產品,推進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七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為建設項目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標準、配電方案、節能措施、智能控制等提供技術指導服務。
第八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經費,應當按規定納入城市建設資金計劃。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對高耗能低效照明設施的改造給予資金支持。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投訴或者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及時協調解決。能夠當場協調解決的,應當當場協調解決。
對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縣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區域城市照明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交通安全、節能環保、容貌標準等要求,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燈光、色彩、燈具、燈桿、亮度、照度、眩光控制和節能技術等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應當包括建設范圍、主體分工、建設經費來源及規模、實施進度要求等內容。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園、車站、住宅小區、名勝古跡以及其他無功能照明設施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要求設置功能照明設施。
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要求,以下區域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一)城市重要地標、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
(二)城市主要景觀廊道、濱水空間、公共文體設施、商業街區、風景名勝區等;
(三)城市機場、車站、碼頭等重要交通門戶;
(四)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五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由主體工程的建設單位負責;
(二)增設城市照明設施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三)除前款規定外,主管部門認為確需增設城市照明設施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相關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國家、省有關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礙交通信號燈和重要標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礙車輛的正常行駛;
(四)不得影響建(構)筑物、城市綠化、市政基礎設施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與城市照明專項規劃不符的既有城市照明設施,應當依據規劃制定計劃,逐步加以改造。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核城市重要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規劃方案時,應當一并審核配套的照明規劃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照明施工圖與主體工程施工圖一并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實施。
城市照明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對符合城市照明設施安裝條件的建(構)筑物和支撐物,可以在不影響其功能和周邊環境的前提下安裝照明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滿足城市運行、百姓出行、重大活動等需要。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城市道路照明的亮燈率不低于97%;
(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不低于90%;
(三)城市照明設施發生一般故障的,在24小時內修復;發生嚴重故障的,采取應急照明設施并盡快修復。
第二十一條 城市照明設施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維護管理:
(一)屬于政府投資建設和非政府投資建設但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城市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未移交的城市照明設施,由其建設單位負責;
(二)廣場、公園、游園、公共綠地等范圍內的城市照明設施,由其管理機構負責;
(三)住宅小區內屬于業主共有的城市照明設施,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業主公約的約定執行。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單位,具體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在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及有關質量、安全、控制、節能等標準規范;
(二)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范圍。
第二十三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照明設施維護技術規范,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掃,及時修復、回收、更換影響照明安全和照明效果的照明設施,保障照明設施安全正常運營。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照明運行和維護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統計、能耗監控、安全檢測和評估、應急處置、投訴處理等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供電部門應當保障城市照明供電,因供電線路檢修維護需要停電的,供電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做好應急預案,確保城市照明不受影響。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在檢修過程中需要高壓停電、送電的,供電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并根據季節和天氣因素及時調整。具體啟閉時間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政府投資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非政府投資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可以參照政府投資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啟閉時間開啟和關閉,但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和道路交通安全。
遇有電力供應緊張、重大節慶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啟閉城市照明設施的,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因自然生長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樹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修剪;樹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自行修剪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樹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時修剪。
因臺風、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設置其他物體以及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確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公益性宣傳品、指示牌等非照明設施的,應當與城市照明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協商一致,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及安全規范,確保無安全隱患,不得影響城市照明設施的外觀及運行。
確需拆除、遷移和改動城市照明設施的,或者在施工中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完好及安全運行的,應當與城市照明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協商一致。依法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從其規定。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對城市照明設施采取拆除、遷移、改動等措施的,應當依照應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 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報告城市照明主管部門。
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城市照明設施損壞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并依法對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章 節約能源
第三十一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優先發展和建設功能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
城市照明應當推廣LED等綠色高效的光源和燈具,鼓勵建設基于照明燈桿多功能應用集成的智慧燈桿,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限期淘汰已使用的高耗低效照明設施。
第三十二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節能技術發展和城市建設實際需要,對城市照明設施開展節能改造。
鼓勵在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中,因地制宜地科學應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三十三條 城市照明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燈具、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以及先進的燈控方式,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嚴禁使用高耗能燈具。
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實施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智能管理和節能監測,實現對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科學調控與節能運行。
對于非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逐步納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
第三十五條 城市照明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實行按需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可以綜合道路等級、交通流量、照度水平等因素進行節能控制。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可以按照平日、一般節假日、重大節慶活動等模式進行節能控制。
第三十六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先進的城市照明節能技術經驗。
第三十七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宣傳推廣綠色照明與節能減排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維護單位的節能水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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