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3-00223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3-12-29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3〕1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規發〔2023〕18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開發、利用水資源,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統籌配置水資源,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鼓勵使用非常規水源。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核準、核銷等有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修訂飲用水安全保障等相關規劃,統籌協調水生態建設、水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編制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全面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供水、城市節約用水、城鎮排水、城鎮截污及污水處理等方面的工作。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全民所有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田水利項目建設管理及其節水農業灌溉工程項目建設,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編制規劃水資源論證篇章,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須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或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嚴格執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促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
第八條 地下水管理實行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地下水取水總量或者水位接近控制指標的區域,有取水許可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地下水取水量;地下水取水總量或者水位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地下水取水,制定并落實區域地下水取水總量壓減方案。
第九條 把海水作為水資源的重要補充和戰略儲備,加強海水直接利用。鼓勵沿海工業園區及高耗水產業項目配套自建或第三方投建海水淡化設施,推動海水淡化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海水淡化規?;?。
推廣再生水有效利用,建設海綿城市,提升雨水資源化利用水平。
根據實際情況,可合理開采利用淺層高氟地下水、微咸水,并加強監測監管。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興建的灌溉、供水、發電等各類水工程,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用水計劃調度運用。出現嚴重旱情,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安排。
第十一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管理,防止工業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垃圾填埋、農業面源污水和航運船舶對水資源的污染。定期組織河道清淤,提高水體的凈化能力。按照規劃和控制指標,科學合理地確定水產養殖規模。鼓勵和扶持發展生態農業,減少種植、養殖對水源的污染。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水源補給保護,充分利用自然條件補充地下水,有效涵養地下水水源。城鄉建設應當統籌地下水水源涵養和回補需要,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推廣海綿型建筑、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逐步完善滯滲蓄排等相結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統。河流、湖泊整治應當兼顧地下水水源涵養,加強水體自然形態保護和修復。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源地保護的部門聯動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加大公共財政對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投入和產業結構調整力度,組織開展飲用水源地安全狀況調查評價,定期檢查飲用水源地保護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實現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管理與保護的標準化和規范化,確保人民群眾飲水安全。
第十三條 直接從河、湖、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按照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需要?。ㄅ牛┧牡V產資源開采、?。ㄅ牛┧傄幠?萬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并于工程開工前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
下列取水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用于生活、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需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10米以深或者?。ㄅ牛┧傄幠?萬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
(三)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臨時應急?。ㄅ牛┧?/span>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申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具體限額如下:
(一)地表水取水:直接取用河、湖、庫地表水年總量10萬立方米以下的;
(二)地下水取水:取用淺層地下水年總量1萬立方米以下的。
除滿足以上取用水限額外,建設項目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表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非火電、化工、造紙、冶金、紡織、建材、食品、機械等高耗水行業;
(二)用水工藝比較簡單,取水水域附近無敏感目標,取水口不設置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
(三)不設置入河排污口,或退水進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第十六條 多個單位和個人申請同一取水口取水的,均應開展水資源論證??捎筛鲉挝缓蛡€人分別申請取水許可;也可由其中一個單位或個人作為取水申請人,其余單位和個人應出具聯合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審批事項及上一級下放或者授權的取水許可審批事項。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以下情形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等宏觀經濟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項目取水的;
(二)非農取用地表水,日取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上的;
(三)農業取用地表水,設計取水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四)跨縣(區)取水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二)取水布局不合理的;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五)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十九條 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或者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提出延續申請的,由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條 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辦理取水許可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實行計量取水,按有關技術規定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校準,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不得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
非農取用水戶應該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并將取水計量信息接入江蘇省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保障數據傳輸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水量:
(一)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
(二)取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偽造取水數據資料的。
第二十三條 對水資源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稅)。免征、緩征、減征水資源費的對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水資源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于水源工程、水資源保護工程建設、節水措施推廣、水資源管理和獎勵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水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水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五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等規定取水,并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納入裁判文書等行為的,應當納入水資源信用管理范圍,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9年1月31日?!哆B云港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連政發〔2007〕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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