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3-00217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3-12-29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規〔2023〕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規〔2023〕3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連云港市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促進旅游度假區高質量發展,參照《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及《江蘇省省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旅游度假區,是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認定,依托優質旅游度假資源、設施、服務與環境,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閑服務,具有明確空間邊界和獨立管理機構的區域。
第三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文化鑄魂、旅游為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旅游度假區文旅融合、管理規范、服務提升、科學發展,引導旅游者文明旅游,推動旅游度假區綠色低碳發展,完善旅游休閑度假體系,提升旅游核心競爭力,為推進連云港文化名城和旅游強市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報、規范認定、動態管理和示范引領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報市級旅游度假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地域界限明確,面積大小適宜,原則上不小于5k㎡,不大于20k㎡。地域范圍應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盡可能避讓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確需占用的,應當符合相應的管控要求。周邊環境、景觀風貌與旅游度假區發展要求相協調,區內及周邊3km范圍內無洪澇、滑坡、崩塌等可預測性自然災害威脅,無明顯安全隱患,無污染源。
(二)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各項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區內應有滿足未來建設發展的預留用地。
(三)管理機構統一有效,市場運營主體清晰。投資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規模的旅游度假項目,并在功能配套、基礎設施、業態更新和環境改造等方面有持續性投入。
(四)旅游度假設施設備齊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旅游業態豐富,能滿足游客的住宿、餐飲、康體、娛樂、休閑、購物、文化體驗等度假需求。各類住宿設施總房間數不少于200間,其中高品質酒店、精品民宿的房間數占比不低于1/3。
(五)公共服務完善,具備智慧化管理手段、旅游安全緊急救援與公共衛生防疫能力,能提供優質的旅游交通、信息咨詢、安全保障、便民惠民、公共行政、消費維權等服務,能滿足老人、兒童、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需求。區內2A級及以上旅游廁所數占比不低于1/3。
(六)市場結構合理,上年度游客規模達到20萬人次,其中市外游客占比不低于1/3,過夜游客占游客總人數比例不低于1/4。品牌形象的識別度、知名度、美譽度高,游客滿意率達90%以上。
(七)近三年無生態環保、公共衛生、旅游安全等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和重大旅游負面輿情發生。
第六條 申報市級旅游度假區,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申報材料。由所在地縣區(含功能板塊,下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向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提交下列預審材料:
1.縣區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推薦文件(含縣區級相關部門初審意見);
2.市級旅游度假區申請報告書,包括旅游度假區基本信息(含名稱、管理機構、四至范圍及坐標、面積、總覽圖等)、休閑度假資源和產品情況、度假設施分布和經營狀況、旅游公共信息服務體系、游客滿意度等內容;
3.相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組織預審。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
(三)正式申請。通過預審的申報單位,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含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圩新區、云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下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通過預審后的申報材料。
(四)審核辦理。申請受理后,由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同相關部門提出辦理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認定。
第七條 申報市級旅游度假區應提供真實、準確的申報材料,如有虛報、瞞報、造假等情形,一經發現,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應自認定之日起,兩年內完成市級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修編、審查和報批工作。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修編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遵循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技術標準與規范。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論證,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應同步開展總體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相關部門召集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總體規劃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應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突出文化內涵、市場主導、產業集聚和主題特色,促進旅游度假區可持續發展。規劃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發展目標、空間布局、產品業態、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土地利用、市場運營、體制機制、管理保障等。
第十一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屬于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應將其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實施管理,并與詳細規劃相銜接。經批準后的總體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有需要對市級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進行調整的,按原審批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應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依法依規履行建設用地手續。投資經營者可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并按照規定的用途、期限使用。
第十三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應堅持嚴格保護、注重特色、有序開發、持續利用的原則,依托各地優質旅游度假資源與環境,保護利用好各類歷史文化遺產,建設山地、河湖、濕地、溫泉、海濱、森林、古城、古鎮、鄉村、文化、科技、康養、體育等類型多樣的旅游度假區。
第十四條 鼓勵市級旅游度假區采用多種市場機制和投融資方式,利用當地特色文化和生態資源,開發沉浸式文旅體驗、體育健身、旅游演藝和休閑娛樂等旅游度假項目,推進旅游新業態發展、新技術運用和智慧度假區建設。
第十五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應貫徹落實安全發展、綠色低碳發展、高質量發展要求,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與監測體系,促進與周邊社區和諧共生發展,游客量不得超出生態環境承載力。積極推進節能減排,完善環境基礎設施,推廣清潔能源使用,強化污染治理措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區內禁止開山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過度取用地下水等破壞自然環境和生態景觀的行為。
第十六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應加強品牌建設和營銷推廣,構建多平臺、多渠道、多終端的宣傳推廣網絡,全面提升旅游度假區品牌知名度、美譽度。
第四章 管理與扶持
第十七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需變更名稱的,應當報經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同意;調整空間邊界的,應當經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給予取消等級處理:
(一)存在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為的;
(二)資源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
(三)發生重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七)因規劃布局、土地用途等調整,不再具備旅游度假功能的;
(八)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內符合國家、省、市旅游產業政策的以及列入國家、省、市級旅游重點項目和公共設施項目,優先安排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對市級旅游度假區內列入國家、省、市級的重點產業項目,優先申報市級以上各類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市級度假區的交通連接線納入全市綜合交通規劃,其中與國家3A級(含)以上景區的度假區交通連接線,優先安排有關建設資金補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級旅游度假區標識標牌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統一制作、頒發。未被認定或者被取消市級旅游度假區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等級標識標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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