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9-00919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9-09-10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區部分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19〕9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推動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發〔2019〕91號.pdf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區部分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通告
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推動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8〕122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30號)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市區部分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一)海岸線、古泊善后河、燒香河南段、燒香河、242省道、S73東疏港高速、連霍高速、沈海高速、新沭河、臨洪河合圍區域;
(二)連島;
(三)海岸線、通榆河、長深高速、沈海高速、興莊河合圍區域。
二、本通告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驅動或者具有雙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驅動,但被設計成能夠從一個地方移動或者被移動到另一個地方的機械,包括工業鉆探設備、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漁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叉車、雪犁裝備、機場地勤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水泵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一)國I及以下排放標準的;
(二)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
(三)經檢測,污染物排放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規定限值的。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限值標準、禁止使用區域范圍等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依法適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五、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市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實本通告要求,并指導各地相應職能部門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實施工作。
八、本通告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