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3-00215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3-12-29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海上旅游客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3〕1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海上旅游客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規發〔2023〕15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海上旅游客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海上旅游客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海上旅游客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上旅游客運管理,保障海上旅游客運安全,促進海上旅游客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管轄海域內使用客運船舶從事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客運船舶,專指用于海上旅游客運經營的載客超過12人的船舶。
本辦法所稱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活動,是指為游客提供海上觀光游覽、休閑體驗等相關運載服務的經營活動。
載客12人以下的客運船舶以及游艇、休閑漁船、摩托艇、無動力船、飛傘、體育運動船艇、海上娛樂設施等,按照國家、江蘇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應當遵循統籌協調、創新驅動、安全暢通、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海上旅游客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指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研究解決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
沿海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活動有關的海上旅游客運船舶以及客運碼頭等設施的綜合管理工作。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海上旅游客運發展工作應納入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是海上旅游客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遵守水上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范的規定,保證隨船人員和旅客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章 部門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海上旅游客運行業發展以及海上旅游客運碼頭建設運營,對符合條件的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依法核發《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對符合條件的客運船舶核發《船舶營業運輸證》;依法對海上旅游客運船舶實施檢驗,核發法定檢驗技術證書;依法對連云港港總體規劃區域內的客運碼頭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負責監督檢查市區范圍內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行為。
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客運碼頭、停靠點的建設管理。
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連云港港總體規劃區域以外的客運碼頭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旅行社涉海旅游業務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沿海A級旅游景區的行業指導。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劃定海洋功能分區,組織編制海岸帶保護規劃;根據海島的實際情況,加強分類管理。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海上旅游市場主體登記,對符合條件的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依法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劃分,負責在海上旅游客運經營區域及客運船舶治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進行治安管理。
第十二條 連云港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法定職責權限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有關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十四條 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市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包括經營區域和業務種類,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班期、班次以及擬停靠的碼頭安排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總運力應當達到二百客位以上;
(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與企業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比例不低于50%;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置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鼓勵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增強船員歸屬感。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上旅游客運碼頭等停靠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海上旅游客運碼頭建設主體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海域、土地等相關手續。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上旅游客運碼頭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新開海上旅游客運航線應當經過安全風險評估,安全風險評估機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研究確定。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客運船舶應當在具有合法港口客運經營資質的港口客運碼頭停靠,并與擬停靠的港口客運碼頭(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使用非自有客運碼頭的,應當與經營航線停靠客運碼頭的經營者簽訂碼頭使用協議或碼頭委托管理協議,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安全設施,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碼頭靠泊等級接靠海上旅游客運船舶;
(二)為無證(含未經備案)或者超范圍經營的海上旅游客運船舶提供靠泊和客源配載服務;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未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碼頭不得接靠海上旅游客運船舶。
第二十條 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客運船舶、航線等從事旅游客運經營活動。
海上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并在開航的15日前通過媒體以及在該航線停靠的各客運站點的明顯位置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信息。變更班期、班次、票價的(因不可抗力變更班期、班次的除外),海上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變更的15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經營規定:
(一)為游客提供紙質客票或者電子客票等乘船憑證。乘船憑證一般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船舶名稱、登船點、離船點、乘船時間、票價等基本信息;
(二)發生班次延誤、變更船舶等情況的,及時告知旅客;
(三)在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海上旅游客運船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備保證航行安全、防污染等設施設備,并確保客運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二)船舶應當在規定位置標明船名、船籍港和載重線,不得遮擋;
(三)配備足以保證客運船舶航行安全的合格船員,船員應當經培訓并取得海事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適任證書;
(四)在航行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啟船舶的自動識別、航行數據記錄、遠程識別和跟蹤、通信等與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關的裝置,并持續進行顯示和記錄。
第二十三條 從事海上旅游客運經營的船舶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航行規定:
(一)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冒險操作、作業;
(二)在海上運輸核準航線或水域從事經營活動,不得隨意變更經營場點、航線和航行區域,不得超航區航行,不得擅自進入禁航區、航道、錨地和海水浴場等限制航行的水域,不得非法從事采捕海洋水生物相關活動;
(三)執行開航前自查和進出港報告制度;
(四)按照客運船舶載客定額搭載乘客,嚴禁超載航行;
(五)嚴格遵守船舶抗風等級規定和限禁航相關要求;
(六)建立適合本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實施客運船舶應急演練和訓練;
(七)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航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二)加強對用于旅游客運船舶和人員的管理,落實全員崗位安全責任制;
(三)具有相應的客運船舶安全停泊水域和能夠保證乘客安全登離的登乘點,配備保障客運船舶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設施,配備必要的水上安全通信設施和設備;
(四)確保客運船舶上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集中到岸上處理,禁止非法排污,加油等油類作業應遵守有關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五)建立相關應急預案,具備相應的應急救助能力,并定期開展演練和訓練;
(六)按照規定辦理客運船舶保險和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七)嚴格執行海上旅游實名制制度,確保掌握每艘客運船舶乘客信息;
(八)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知識和技能的乘務人員,保護乘客上下船舶安全,保持船上服務設施和警告標識完好,為老幼病殘孕等需要幫助的旅客提供無障礙服務,在船舶開航前播報旅客乘船安全須知,并及時向旅客播報特殊情況下的禁航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在開航前就下列事項向乘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不適宜乘坐客運船舶的群體;
(二)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四)未向乘客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五)可能危及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應急救援
第二十七條 海上旅游客運船舶在海上遇險的,應當立即發出遇險求救信號,并迅速向連云港海上搜救中心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自救,盡一切可能救援遇險人員。
第二十八條 市和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海上遇險應急救援機制,明確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景區管理單位的應急救援責任,接到遇險報告后應組織有關單位參加搜救,并服從連云港海上搜救中心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九條 海上旅游經營者接到遇險報警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全力配合連云港海上搜救中心組織實施救援活動。
第三十條 連云港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遇險報告后,應當按照搜救工作程序,協調指揮各方搜救力量參加搜救。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和沿海縣、區人民政府應建立海上旅游客運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各相關管理部門開展海上旅游客運安全綜合執法檢查,打擊違法旅游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海上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有關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海上旅游客運經營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海上旅游客運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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