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3-00216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3-12-29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規〔2023〕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規〔2023〕2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穩定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港口基礎設施,是指在港口規劃范圍內,經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碼頭及其同步立項的配套設施,以及防波堤、錨地、護岸、管廊、儲罐等。
本辦法所稱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是指為了保持或者恢復港口基礎設施良好技術狀態而采取的檢查、檢測評估、維修等活動。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機構)負責港口基礎設施維護行業管理具體事務性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簡稱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具體負責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港口防波堤、錨地等公用基礎設施由市縣人民政府明確的單位負責維護,具體維護工作任務分工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擬定。其他港口基礎設施由港口經營人負責維護。
前款負責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單位和部門,統稱維護單位。
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部門和管理人員。
第五條 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應當遵循全生命周期維護理念,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及時、安全環保的原則,提高港口基礎設施使用壽命。
第六條 維護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按照核定功能、設計要求、使用說明書以及相關法規、標準規范等合理使用設施,按照法規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開展設施的檢查、檢測評估、維修等維護工作。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用于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不斷提升智慧化水平,提高節能低碳、安全可靠能力。
第二章 維護計劃與資金
第七條 港口基礎設施維護計劃是維護單位對港口基礎設施的檢查、檢測評估、維修養護等活動作出的工作安排。
港口基礎設施維護計劃應當包括維護內容、維護標準、資金籌措方案等。
第八條 維護單位應當根據港口基礎設施運行情況、使用年限等,按照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組織編制維護計劃。
因港口基礎設施技術狀態等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維護計劃的,維護單位應當及時調整。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于防波堤、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維護。其他港口基礎設施維護資金由港口經營人負責籌措。
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維護資金(以下簡稱公用維護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國家和省明確用于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養護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社會資本投資;
(四)依法收取的用于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維護的其它費用;
(五)其它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 公用維護資金的使用應當專款專用。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第一、第二項的公用維護資金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行預算管理。維護單位使用該部分資金時,應當編制資金使用申請,報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機構進行初步審核,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用維護資金情況,制定公用維護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并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機構作為維護單位的,應當按照要求報送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章 檢查和檢測評估
第十一條 維護單位應當建立設施檢查制度,依據相關規范明確檢查的范圍、內容、要求,確定相應人員落實檢查工作,并做好檢查記錄,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提升檢查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對客運碼頭、危險貨物碼頭及其配套設施,或者遇臺風、風暴潮、地震等自然災害影響的設施,維護單位應當加大檢查頻次。
第十二條 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對港口基礎設施進行檢測評估,及時掌握(確定)設施技術狀態,并及時完善設施的技術資料檔案。
港口基礎設施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維護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評估:
(1)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或者超過有關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沉降、位移、變形、開裂破損等現象的。
(2)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3)達到有關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檢測評估周期的。
港口基礎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繼續使用的,維護單位應當加大檢測評估頻次。
第十三條 檢測單位應當在檢測后出具檢測評估報告。
檢測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檢測評估依據、內容和方法,港口基礎設施技術狀態類別以及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結論、后期維護及使用建議等。
港口基礎設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檢測評估報告應當明確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見,并提出維修建議。經評估采用限制使用措施可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檢測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具體的限制使用條件。
第十四條 檢測評估報告涉及結構安全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計算書。
第十五條 檢測單位、注冊工程師和設計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評估報告或者計算書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檢測評估報告提出港口基礎設施應當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維護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或者限制使用,并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七條 維護單位應當自收到檢測評估報告10個工作日內,將檢測評估報告和停止、限制使用情況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涉及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碼頭、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設施維修
第十八條 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應當具有預防性、及時性和合理性。維修工作應當根據檢查和檢測評估的結果、結合港口基礎設施和附屬設施技術狀況進行。
第十九條 經檢查或者檢測評估發現港口基礎設施損壞或者不滿足使用要求的,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使其保持或者處于安全、適用狀態。
港口基礎設施維修規模較大、技術復雜且涉及結構安全的,維護單位應當開展專項維修。
港口基礎設施維修不得改變港口基礎設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質、靠泊等級等;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港口工程建設管理相關規定履行改建或者擴建程序。
第二十條 維護單位開展專項維修進行設計的,應當委托港口基礎設施原設計單位或者不低于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單位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依據檢測評估報告、港口基礎設施結構型式、使用要求等編制,明確專項維修的設計標準、方案以及環境保護、質量控制等要求,設計文件深度應當達到施工圖設計。
維護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設計文件進行評審。評審不通過的,應當要求設計單位重新設計或者重新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二十一條 鼓勵對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客運碼頭、危險化學品碼頭等專項維修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 港口基礎設施專項維修完工后,經維護單位組織核驗后方可投入使用。
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基礎設施專項維修完工后,維護單位在核驗前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評估。
第二十三條 維護單位應當在核驗通過后20個工作日內,將核驗資料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核驗資料通報有關海事管理機構。
第五章 檔案與信息報送
第二十四條 維護單位應當制定港口基礎設施臺賬,明確設施的類別、數量、建設和運行情況、歷史維護情況等內容。
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資料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五條 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技術檔案,包括紙質技術檔案資料、電子技術檔案資料、影像及圖片資料等基礎資料和維護管理資料,應對維護技術檔案進行動態管理。
檢測評估、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相關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二十六條 維護單位負責本單位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信息的整理和上報工作。信息報送的內容主要包括港口基礎設施基本情況及技術狀態、港口基礎設施維護計劃與執行情況、檢測評估報告、停止或限制使用情況、專項維修核驗資料等信息。
維護單位應當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全部基礎設施維護管理信息上報工作。
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機構負責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信息的匯總和上報。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機構作為維護單位的,應當按照要求報送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方式,對轄區內港口基礎設施的檢查、檢測評估、專項維修等維護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機構根據設施技術狀態等級和設施維護工作情況等,采取定期巡查方式開展設施維護行業管理具體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交通綜合執法機構與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機構之間的信息互通機制。
第二十八條 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監督檢查和行業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責任主體和人員情況、規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維護計劃制定、執行與資金落實情況;
(三)港口基礎設施檢查和檢測評估工作情況;
(四)維護工程實施情況;
(五)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技術檔案情況;
(六)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維護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交通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責令整改。
第三十條 經檢查或者調查證實,港口基礎設施不符合港口經營許可條件要求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機構應當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綜合執法機構的相關決策提供資料及技術支撐。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相關單位和人員的信用管理,并按照規定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與港口相關聯的沿海航道等基礎設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進行維護。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連云港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2016年8月24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沿海港口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連政辦發〔2016〕1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