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4-00026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4-01-08 |
標 題 | 市政府印發關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4〕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關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規發〔2024〕1號.pdf |
市政府印發關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關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規〔2023〕8號),根據《江蘇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蘇民規〔2022〕1號)和《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連委辦發〔2021〕60號),現就我市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政策銜接、保障適度、自愿供養的原則,健全完善政策制度,構建托底保障有力、統籌銜接有序、管理服務優質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體系,完善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照料服務質量,提升困難群眾保障水平。
二、規范救助供養認定工作
(一)具有本市戶籍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具體認定條件、認定程序和相關政策銜接等內容,按照《江蘇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蘇民規〔2022〕1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1年以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確無康復可能的重特大病患者可視作無勞動能力人員。
(三)市級社會福利機構中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由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縣(區)委托市級福利機構代養的特困人員,其教育、醫療、生活等費用由所在縣(區)財政負責。
三、規范救助供養內容和標準
(一)基本生活保障。通過現金或實物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電、服裝、被褥、零用錢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不低于低保標準的1.3倍確定。根據實際需要,供養服務機構原則上按照基本生活標準的10%對特困人員發放零用錢,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供養對象零用錢可由供養機構代管。
(二)照料護理服務。
1. 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特困人員申請審核確認后的次月,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協助下,組織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確定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檔次,并發放護理費用。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和復核工作也可以委托有認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實施。
2. 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用標準,區分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自理能力、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三檔,按照到2023年底前不低于所在縣(區)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15%、10%、0,2024年底前不低于20%、10%、5%,2025年底前不低于30%、15%、5%標準確定。特困人員中經認定需入住機構集中照護的精神病人或傳染病人,其照料護理費用按所在縣(區)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60%、30%、10%確定。
3.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用由供養服務機構統籌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員住院治療的陪護費用和聘用護理服務人員的費用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員住院治療的陪護費用,也可與照料護理服務與養老服務、殘疾人服務和長期護理保險銜接,通過機構養老、居家上門、社區日間照料、殘疾人托養、長期護理保險等,開展特困人員護理服務。
(三)醫療救助。財政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確保其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點就醫原則,合理安排就醫。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門診和住院的費用,按照100%比例給予醫療救助。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為特困人員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健康管理服務。
(四)住房救助。由供養服務機構為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住房與設施。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給予保障。農村可通過入住機構集中供養或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保障,申請條件、保障標準按當地住房保障政策執行。按照危房改造政策仍不能改善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住房,由當地人民政府兜底解決其住房安全問題。
(五)教育救助。保障特困人員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對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按規定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或生活補助、安排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等方式給予教育救助。兒童福利機構中經評估具備受教育能力的適齡兒童,在義務教育階段應由所在縣(區)教育部門依規統籌安排入學,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六)喪葬服務。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照料服務人辦理。喪葬費按照當地惠民殯葬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后,仍有不足的,可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當年特困人員4個月的基本生活標準。當事人親屬提出額外服務項目要求的,費用由其親屬自行承擔。提供免費骨灰安放,鼓勵節地生態安葬。
(七)提供關愛服務。積極培育社會組織,利用社區平臺,廣泛發動志愿者,發揮鄉鎮(街道)社工站作用,為特困人員提供精神關愛服務。對于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要注重開展心理疏導、精神關愛等服務,促進其身心健康;對于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由鄉鎮(街道)、村(居)通過多種方式,提供上門關愛服務。優先為分散供養特困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改造。
四、規范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由特困人員自愿選擇,原則上1年內不得隨意變更。對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和無自有住房或住房條件較差無安全保障的特困人員,原則上安排集中供養。對有意愿入住供養服務機構的特困人員,要確保提供集中供養。
(一)集中供養服務。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區)民政部門統籌安排到供養服務機構供養。強化鄉鎮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兜底線、保基本作用,滿足集中供養需求。加強對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的服務,每個縣(區)至少設立一所滿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要的護理型供養服務機構。未成年人應當安排到兒童福利機構;對患有精神疾病、傳染病等疾病的特困人員,應當妥善安排其供養和醫療服務,必要時送往專業醫療機構治療或托管。
(二)分散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一般應具備生活自理能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采取親友照護、居家上門服務、社區日間照料等形式,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要明確照料服務人員,加強照料服務監管。
縣(區)民政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或照料服務人員、村(居)民委員會簽訂救助供養服務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等,確保特困人員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務,協議文本按省民政廳統一格式執行。特困人員的動產、房產等私人財產,農村集體經濟股份收益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救助供養服務協議約定處理。
五、加強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可在縣(區)域范圍統籌,可以采取毗鄰鄉鎮(街道)區域性設置,也可以向民辦養老院等機構購買服務。
(一)規范機構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崗位責任、消防安全、食品衛生、財務管理、檔案管理、院務公開、疫情防控等各項規章制度。供養經費專款專用,規范財務收支管理,合理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實現制度化管理、規范化運行、標準化服務。強化兜底保障職責,優先接收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為社會老人提供有償服務,服務收益可用于加強設施建設、提高護理人員收入、激勵護理人員提升服務質量等合理開支。
(二)明確服務內容。供養服務機構按照救助供養協議,為收住的特困人員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提供整潔、有序的場院生活環境,豐富特困人員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供養服務機構可就近利用空閑土地和場所,因地制宜發展種植業、養殖業等,組織特困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對特困人員非公益性勞動給予相應的報酬。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滿足多樣化服務需求。
(三)提升服務質量。按照國家和省級明確的標準配備管理服務人員,為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在特困人員突發疾病、供養服務機構無法治療時,應當立即送至定點醫療機構救治,并及時通知村(居)民委員會、監護人或者經常聯系人。民政部門要對特困供養服務機構開展服務質量評估和機構等級評定。
(四)規范檔案管理。特困檔案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真實記錄,是民生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保管特困檔案。特困檔案工作遵循“一人一檔”的原則,建立科學的檔案管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快速檢索、方便查閱。應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審批和供養服務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整理歸檔。保管期限從特困檔案形成年度起,到退出或終止特困供養后滿5年為止。
(五)強化公益屬性。依據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分院施策,采取公建公營、公建民營、委托供養等方式實施特困供養服務,不搞“一刀切”。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的社會公益屬性和兜底保障責任不因運營方式改變而改變,不得因開展社會化養老服務降低集中供養條件和服務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負總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資金投入和工作條件保障,完善協調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強化托底保障功能。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支持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加強資源與信息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等列入財政預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包含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經費、照料護理服務經費、其他費用等。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日常辦公經費、設施設備購置維護、公共水電氣開支等費用。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由財政直接撥付供養服務機構統籌使用。分散供養對象基本生活費按月直接發放到供養對象個人賬戶,不得統籌用于其他方面;照料護理費用按照救助供養服務協議支付給提供服務的機構、組織或照料服務人。
(三)嚴格管理監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績效評價,依法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實施監督,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供養標準、對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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