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0-00233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0-09-16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科技創新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20〕8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科技創新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發〔2020〕82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科技創新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科技創新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科技創新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升我市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設立連云港市科技創新獎(以下簡稱“市科技創新獎”),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創新獎的評選范圍為在我市從事科技創新工作,并在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科技創新獎的被推薦者應當在我市從事科技創新工作三年以上(其中被推薦單位應在連云港市內注冊三年以上),且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在所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較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二)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為我市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活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三)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江蘇省科學技術獎以及其他社會力量設立的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等獎項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已獲本獎的單位和個人原則上不得連續申報,相關業績和成果不得重復參評,新獲得國家或省級重大獎項的除外。
第五條 市科技創新獎設置單位和個人兩個獎項:
(一)連云港市科技創新單位獎,分為科技創新年度領軍單位和科技創新年度優秀單位兩個等級;
(二)連云港市科技創新個人獎,分為科技創新年度領軍人物和科技創新年度優秀個人兩個等級。
第六條 設立市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技創新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科技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組成。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對市科技創新獎的候選單位和個人進行綜合評審;向市政府提出獎勵單位和個人的建議;對市科技創新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第七條 市科技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長擔任。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專家、學者對推薦對象進行專業評審。
第八條 組織申報。由市科技創新獎評審辦公室印發申報通知,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科技管理部門、市有關部門、駐連部省屬單位以及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組織推薦。被推薦單位和個人填寫規范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推薦書及有關資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九條 受理與公示。推薦材料由市科技創新獎評審辦公室審核受理,受理情況予以公示。
第十條 評審與公示。評審分兩輪進行,第一輪為專業評審,第二輪為綜合評審,綜合評審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表彰獎勵。評審結果公示無異議,報市政府批準頒布。市政府對獲獎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以精神鼓勵為主,對單位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對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對年度領軍人物獎勵10000元,年度優秀個人獎勵5000元。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對評審工作認真負責,準確掌握評審標準,實事求是地對單位和人員作出客觀評價,評審專家與參評者有利害關系和其他關系的應當回避,不得參與評審。
第十三條 參與市科技創新獎評選活動的相關工作人員應按照評審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申報、材料受理和評審等工作。
第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創新獎的,取消獲獎資格;對情節嚴重的責任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責任并記入失信記錄。涉及黨員或公職人員的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市科技創新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列支。
第十六條 市科技創新獎勵按照《江蘇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蘇辦發〔2019〕52號)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