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1-000211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1-03-0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耕地破壞鑒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1〕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耕地破壞鑒定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耕地破壞鑒定暫行辦法.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耕地破壞鑒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耕地破壞鑒定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耕地破壞鑒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耕地破壞鑒定工作,打擊破壞耕地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自然資源違法案件過程中,對涉嫌犯罪,需要進行耕地破壞鑒定的,適用本辦法。
本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批準逮捕、公訴過程中,需要委托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涉案地塊耕地破壞進行鑒定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破壞,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壓占、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永久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含五畝,下同)或者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含十畝,下同)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行為。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實施耕地破壞鑒定工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利、行政司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耕地破壞鑒定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組建耕地破壞鑒定專家庫,專家庫由來自土地、農業、水利、生態環境、規劃、測繪、法律等方面,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組成,人數不少于十五人,由各行業單位推薦,實行開放式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根據鑒定工作的實際情況,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耕地破壞進行鑒定。
第五條 非法占用耕地行為涉嫌犯罪,需要對涉及的耕地破壞進行鑒定的,應當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當事人占用耕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
(二)當事人占用耕地的行為,經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機關依法調查被確認為非法占用耕地的;
(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永久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涉嫌被嚴重毀壞的。
第六條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一)在耕地上建窯、建房、建墳及建設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導致耕地被硬化而破壞種植條件的;
(二)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開挖地基等,導致耕地原有耕作層被破壞的;
(三)在耕地上堆放砂石、固體廢棄物等對耕地造成壓占,并導致耕地種植條件被嚴重毀壞的;
(四)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導致耕地種植條件被嚴重毀壞。
第七條 申請單位申請耕地破壞鑒定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耕地破壞鑒定申請書(注明非法占地的時間、位置、面積等基本情況);
(二)涉案地塊的土地歷史使用狀況材料;
(三)涉案地塊違法行為發生前一年度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權屬和地類情況表;
(四)涉案地塊的實地勘測定界成果報告;
(五)涉案地塊的大比例尺地形圖、遙感影像圖、彩色現狀照片等影像資料;
(六)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單位應當對所提供申請鑒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耕地破壞鑒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一受理耕地破壞鑒定申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屬于鑒定范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需要補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于十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后重新提出申請;不屬于鑒定范圍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退回申請材料;
(二)受理單位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并組織現場勘查,涉及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利等其他部門管理事項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組織會審;
(三)受理單位自受理申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組織不少于三人的專家現場勘查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涉及需要進行專項檢測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檢測或者評價,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四)受理單位根據書面鑒定意見出具《耕地破壞鑒定報告》,加蓋公章后送達申請單位。
第九條 非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造成永久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直接認定為耕地破壞,出具《耕地破壞鑒定報告》:
(一)已經形成建筑物、構筑物;
(二)地基施工完畢,建筑標高達到正負零及以上;
(三)基坑已經開挖完畢。
第十條 耕地破壞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鑒定耕地的具體位置、面積及四至范圍;
(二)鑒定耕地的規劃、類別及現狀;
(三)鑒定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損毀具體情況表述及相關數據;
(四)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鑒定結論及主要依據;
(五)參與鑒定的專家姓名、職務或者職稱、專業等基本信息及簽名;
(六)公章及鑒定日期。
對于必須進行專項檢測或者風險評價的事項,應附專業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參與鑒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本人的近親屬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工作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二條 在組織專家現場勘查前,破壞耕地的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并恢復耕地種植條件的,由申請單位現場勘察確認后提交撤銷鑒定申請書,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通過后,可以終止鑒定。
第十三條 相關人員應對鑒定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向其他人員或者組織提供與鑒定事項有關的信息。相關人員出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耕地破壞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單位繳納,納入各級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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