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0-00014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0-03-13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20〕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發〔2020〕7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細則
為保障全市糧食質量安全,規范超標糧食處置管理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16號)、《市政府關于印發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施意見的通知》(連政發〔2015〕17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超標糧食的定義和實施范圍
超標糧食是指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麥等原糧。
連云港市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監測、收購、儲存、處置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二、處置責任和分工
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超標糧食收購處置主體責任,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工作的領導,明確管控區域內超標糧食的收購、檢驗、儲存、處置等環節的責任部門(單位)及其監管職責。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列入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發改、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財政、衛健、公安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及時協調解決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監督管理,規范農藥等投入品使用,推廣科學種植技術,從源頭上減少或者避免糧食超標。
發改部門負責組織落實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專倉儲存、分類處置、定向銷售等工作,確定超標糧食收儲企業,及時向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農發行等部門和購買企業所在地縣級政府通報銷售處置相關情況。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查處違法違規使用超標糧食的行為,并通報相關部門。審核承擔加工、轉化處置的企業經營資質和加工轉化能力證明材料,督導企業簽署超標糧食安全處置承諾書,監督處置企業處置管理、處置方式、無害化處置效果、轉化產品數量及流向和副產品、殘渣的處理情況,并進行現場核查。
財政部門負責超標糧食處置費用落實和管理工作。配合發改部門制定財政補貼辦法,明確從財政預算或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的處置費用,并報省級財政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每年在糧食風險基金決算報告中單獨列明處理情況和費用列支額度。
衛健、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處置相關工作。
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政府定向收購處置超標糧食所需信貸資金,并實施信貸監督和管理。
三、監測
建立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制度。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種植環節糧食超標風險監測;發改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處置環節超標糧食風險監測,督導糧食收購企業配備必要的快檢設備,推進超標糧食快速檢驗把關,壓實企業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糧食加工食品環節風險監測。
監測內容包括:糧食質量等級、內在品質、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況;糧食生產和儲存過程中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情況;其他有害物質污染等情況。
農業農村、發改、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機制,及時通報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發現存在超標糧食時,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四、處置程序和措施
出現行政村級區域性超標糧食時,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本級超標糧食處置方案。跨區域時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啟動處置方案。
超標糧食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超標糧食污染類別、危害程度等,確定超標糧食處置具體實施方案,公開收購的區域范圍、執行時間、貸款主體、收購方式、質量標準、收購價格、補貼標準等內容。
(一)定點收購,專倉儲存。建立超標糧食定點收購預案,定點收購儲存倉庫或者收納庫點(以下簡稱“定點收儲庫點”)由當地發改部門根據倉容、糧食流向劃片設置,并經當地縣(區)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開。
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法律法規和政策,信用等級良好;
2.具備與儲存規模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技術處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3.具有與區域內超標糧食預計收購量相適應的有效倉容;
4.擁有與收購儲存業務相適應的檢驗設備、條件和人員;
5.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開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信貸監管,并執行農業發展銀行結算方面的有關規定;
6.符合糧食收購政策的有關規定。
同一縣域內的指定庫點收購資金實施“統貸統還”,收購入庫的糧食數量和質量由縣(區)發改部門會同農發行共同驗收,驗收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的同時,逐級抄送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農發行。
超標糧食驗收中的質量檢測工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構對監測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定點收儲庫點根據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業農村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共同商定的收購價格開展收購。
定點收儲庫點按照糧食超標程度,以縣(區)為單位,分倉集并、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建立糧食管理檔案,詳細記錄收購、扦樣、檢驗、儲存、定向處理等信息。檔案管理資料保存期限自超標糧食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二)分類處置,定向銷售。超標糧食經技術處理和檢驗后,根據檢驗結果進行分類處置:
1.經檢驗符合飼料用糧標準的,按照飼料用糧使用;
2.經檢驗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按照非食用工業用糧使用;
3.經檢驗無使用價值的,采取堆肥、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從事前兩項處置工作時,發改部門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將超標糧食處置情況告知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具體處置方案由當地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提出,嚴禁將超標糧食作為食品原料,嚴禁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超標糧食應當采取指定用途、定向銷售方式處置。超標糧食發生地縣(區)發改部門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定向競價銷售或者定向自主銷售等方式,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出庫時,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將出庫情況向當地發改部門報告。超標糧發生地發改部門應當在出庫前5個工作日內將銷售情況通報當地農發行和購買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
超標糧食銷售時,賣方必須提供質量驗收報告,并在銷售合同(協議)和發票中注明超標糧食的用途,銷售貨款必須及時全額回籠至貸款主體在當地農發行的賬戶,及時用于收回相應貸款。
參加競購(或承擔)超標糧食轉化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誠信守法,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穩健,近3年中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2.能夠保證超標糧食單存單放;
3.必須提供企業的經營資質和加工轉化能力證明材料,并簽署超標糧食安全處置承諾書,不得超過加工轉化能力購買超標糧食,不得改變用途處置超標糧食。
中標轉化處置企業要在超標糧食入庫前3個工作日內,根據超標糧食定向銷售轉化方式,向所在地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在超標糧食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前,要逐月向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超標糧食轉化處置進度、處置方式、無害化處置效果、轉化產品數量及流向、副產品(如米糠、粕、酒糟等)和殘渣的處理情況等。在超標糧食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后1周內,將上述處置結果匯總,向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要派人到企業進行核查。
處置企業要加強轉化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建立并保留超標糧食入庫查驗記錄和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后的產品銷售出庫檢驗記錄。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后的產品,要按產品出庫(廠)銷售的有關規定進行逐批次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并記錄質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詳細信息。對其轉化后的副產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殘渣等廢棄物也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相關檢驗記錄憑證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五、處置費用
超標糧食處置費用按糧食權屬關系、事故責任區別對待。
(一)因不可抗力發生大面積超標糧食時,超標糧食處置費用按照糧食權屬關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承擔,由市、縣(區)政府財政部門在本地財政預算、糧食風險基金或產糧大縣獎勵資金中列支。處置費用主要包括:快檢設備費、扦樣費、檢驗費、收購費、保管費、集并費、技術處理費、貸款利息、價差損失以及監管費等費用支出以及集中無害化處理費用。
(二)糧食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質量標準收購、保管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質量超標的,由此產生的處置費用全部由經營者負擔。
六、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檢驗機構以及糧食收儲企業、中標轉化處置企業是否有下列行為予以監督檢查,并接受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確保全程留痕可追溯、資料完整可查證、責任清晰可追究。
(一)承擔新收獲糧食質量安全監測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提供虛假樣品、虛假監測預警報告;
(二)未嚴格審核購買企業的購買資格;
(三)承擔超標糧食相關收儲、銷售、轉化處置過程中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四)未嚴格履行超標糧食銷售出庫檢驗記錄制度,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產品,導致其流入口糧或食品市場;
(五)具備快檢設備與條件,而未按要求檢驗并進行分類儲存、單存單放;
(六)未經審核批準擅自處置或移動超標糧食;
(七)未建立糧食收購、入庫(廠)質量安全檔案;
(八)集并、處置企業未索取檢驗報告;
(九)銷售、處置企業未按要求在銷售、入庫(廠)前向監管部門報告;
(十)處置企業未按要求對產品逐批送檢,未按要求報送處置結果;
(十一)擅自轉讓或改變超標糧食用途;
(十二)未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轉化產品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而售出;
(十三)副產品以及殘渣等廢棄物未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四)擠占、截留、挪用超標糧食貸款資金(含貸款利息) 或銷售貨款;
(十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建立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屬地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糧食質量安全輿情監測,妥善做好突發事件和敏感問題輿情應對,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在超標糧食收購、儲存、銷售、轉化過程中,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級人民政府和依照本細則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單位,未依照本細則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17年印發的《連云港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意見》(連政辦發〔201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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