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22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1-12-15 |
標 題 | 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社會發展顧問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1〕1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社會發展顧問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社會發展顧問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聘請經濟社會發展顧問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社會發展顧問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請
經濟社會發展顧問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吸引國(境)內外友好人士參與和支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集思廣益,促進行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社會發展顧問是指為我市經濟、貿易、城市建設、科技、教育、文化、金融、法律等經濟社會發展事項提供高端智力服務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包括經濟顧問、貿易顧問、金融顧問、城鄉建設顧問、科技顧問、教育顧問、文化顧問、法律顧問等。
第三條 國內人士、外國人、海外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關心、支持并積極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愿意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獻計獻策、作出貢獻,經本人同意,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由市政府聘請為市政府經濟社會發展顧問: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中青年科技領軍人才、中青年科技帶頭人;
(三)具有某學科、領域理論或者技術專長,獲得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或者其他相應技術職稱人才;
(四)世界500強企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在有較高知名度、較大影響力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中擔任高層經營管理的人員;
(五)在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管理人員;
(六)二級以上律師從業者或者在高校從事法學教學工作5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
(七)其他領域具備相應技術職稱或者相應資質的人員。
第四條 聘請市政府經濟社會發展顧問程序: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條件的人員,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推薦;
(二)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受理,認為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填寫《市政府經濟社會發展顧問受理登記表》;
(三)由各相關部門審核,屬國內人士的,由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擬辦意見;屬外國人或港澳同胞的,轉市外事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屬海外華人、華僑的,轉市僑務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屬臺灣同胞的,轉市臺灣工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
(四)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匯總各相關部門擬辦意見;
(五)報市政府相關領導提出初審意見;
(六)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審核;
(七)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市政府頒發由市長簽名的市政府經濟社會發展顧問聘書。
第五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提名聘請經濟社會發展顧問。
第六條 市政府經濟社會發展顧問享受以下待遇:
(一)應邀參加慶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二)應邀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咨詢等活動的,由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定報酬;
(三)為招商引資、重大建設項目決策提供有重要價值意見建議,以及做出重要貢獻的,由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獎勵;
(四)在本市活動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提供相關資料、食宿、交通、就醫、參觀、聯系相關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七條 市政府經濟社會發展顧問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應邀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咨詢等活動;
(二)為重大行政決策或者重大項目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為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建議或提供有重要價值的信息;
(四)為我市作出其他貢獻。
第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負責市政府經濟社會發展顧問的日常聯絡工作:
(一)定期向經濟社會發展顧問寄送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資料;
(二)及時整理經濟社會發展顧問提供的意見建議和相關信息,送市領導參閱;
(三)組織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顧問在我市的有關活動;
(四)重大節慶期間,向經濟社會發展顧問發函發電慰問;
(五)建立經濟社會發展顧問工作聯系檔案,保持與顧問的聯系。
第九條 市政府經濟社會發展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受刑事責任追究的;
(二)兩年內與我市無任何聯系,未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建議、意見的;
(三)連續三次以上經邀請未參加相關活動的;
(四)其他嚴重損害我市形象、聲譽和利益的。
第十條 經濟社會發展顧問實行聘期制,聘期為五年。期滿未續聘的,聘任關系自行解除。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日發布的《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試行)》(連政發〔2004〕2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