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136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03-22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5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已經2005年2月29日市十一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發〔2005〕51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已經2005年2月29日市十一屆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連云港市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結果公告工作,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縣(區)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市、縣(區)審計機關以專門文件形式,向社會公開有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內容的公告。
第四條 審計結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或縣(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
(二)政府部門或者國有企業事業組織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單項審計結果;
(三)有關行業或者專項資金的綜合審計結果;
(四)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第五條 審計結果公告通過政府文件、新聞媒體、政府網頁等途徑發布。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形成的有關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歸檔。
審計結果公告的具體組織工作,由市、縣(區)審計機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
第六條 審計結果公告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一)市或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必須經過市政府批準同意;
(二)向市政府呈報的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當在呈送的報告中向市政府說明,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內無不同意見的,才能公告;
(三)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由連云港市審計局審核決定。
審計機關內設機構不得發布審計結果公告。
第七條 發布審計結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第八條 公告審計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二)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相關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并遵守市政府的有關規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內容的,必須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第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發布審計結果公告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