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7-0077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7-07-17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投資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代辦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7〕9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投資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代辦服務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7年7月17日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發〔2017〕99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投資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代辦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投資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代辦服務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17日
連云港市投資建設項目行政審批
代辦服務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連云港市委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的意見》(連發〔2017〕11號)文件精神,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優化投資服務環境,提高項目審批效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投資建設項目代辦(以下簡稱“代辦”)是指市代辦中心受投資者(項目單位)委托,無償代其辦理投資建設項目審批申報及相關工作的一種辦事制度和服務方式。
第二條 代辦原則:
(一)自愿委托。凡在市域范圍內符合代辦條件的投資建設項目,投資者(項目單位)均可提出申請,簽訂委托代辦協議,由代辦工作人員代辦相關審批服務事項。
(二)合法高效。在依法合規、不損害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前提下,提供優質高效的代辦服務。
(三)全程服務。市代辦中心承接項目后明確專人在委托范圍內提供全程服務,視情況將代辦項目納入容缺預審或聯合審批程序。
(四)無償代辦。除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須由申請人交納的費用外,對代辦項目實行免費代辦服務。
(五)各方聯動。建立健全部門間聯動機制,加快項目審批進程。
第三條 代辦范圍:本市轄區范圍內符合產業發展政策且屬市級審批、核準、備案、審核轉報等權限范圍內的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代辦內容:
(一)代辦投資建設項目從立項到開工全過程涉及的本市權限范圍內行政審批事項。
(二)涉及中介技術服務機構的非審批事項,由投資者(項目單位)自主選擇中介機構,市代辦中心提供協助。
(三)投資者(項目單位)提出的其它合理服務需求。
(四)確需代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代辦機構:
在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下設“連云港市行政審批代辦服務中心”(簡稱“市代辦中心”)。市代辦中心主要職責:對市權范圍內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提供全程免費代辦服務,協調推進代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代辦項目實際辦理情況,對有關審批部門審批過程依法進行督促催辦,負責對代辦工作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日常管理、監督考核等工作。各縣區、開發園區落實本地區專兼職代辦人員,統一納入市、縣區代辦服務體系,負責受理并開展項目審批代辦服務。
第六條 代辦程序:
(一)受理。市代辦中心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辦事大廳設立代辦服務窗口。投資者(項目單位)向市代辦中心提出申請,明確需要代辦的事項范圍,并提交投資項目基本信息。市代辦中心安排專人與投資者(項目單位)溝通接洽,研究核實受理要件。確定受理,簽訂委托代辦協議,正式受理項目代辦。
(二)辦理。根據投資項目實際情況,代辦工作人員編排項目審批進度計劃,協助投資者(項目單位)準備相關材料,指導填寫各類表單,并按投資項目報批流程,將申報材料遞交至各相關審批服務窗口辦理。跟蹤審批過程,掌握代辦項目的審批進展情況,及時向投資者(項目單位)反饋項目辦理情況,加強與各審批服務窗口溝通協調,及時發現并協調解決審批中出現的問題。
(三)回復。項目代辦完成后,代辦工作人員應及時向投資者(項目單位)移交有關資料;因項目本身不具備辦結條件或投資者(項目單位)要求終止代辦委托的,應及時移交相關材料。
第七條 代辦制度:
(一)會審制度。根據代辦項目審批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市政務辦牽頭召集相關部門,采取會議聯審方式,協調解決項目辦理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二)協同制度。對涉及多個部門行政審批服務的項目,實行市代辦中心總負責、相關部門協辦的協同制度,推動項目并聯審批,審批手續同步辦理。
(三)保密制度。代辦工作人員對代辦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四)回訪制度。代辦項目辦結后,通過走訪企業或召開企業座談會的形式,聽取投資者(項目單位)對代辦工作和代辦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總結經驗,提升服務水平,進一步完善代辦工作機制。
第八條 投資者(項目單位)委托代辦需履行的職責:
(一)明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經辦人,如有變動,應及時告知代辦工作人員。
(二)負責及時提供項目申報相關材料, 并確保材料真實、合法、齊備、有效,并根據審批職能部門提出的要求,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修改或補充。
(三)項目負責人和經辦人要積極主動配合代辦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各類費用。
(五)對投資項目及相關申報材料的真實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委托服務按下列情形予以終止或辦結:
(一)因項目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不具備辦結條件或投資者(項目單位)主動要求終止代辦委托的,可及時終止委托。
(二)投資者(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的,代辦工作人員應及時向相關行政機關反饋,并對該委托代辦事項予以中止。
(三)委托代辦事項完成,經投資者(項目單位)確認后視同辦結。終止及辦結的代辦項目,市代辦中心應及時歸檔,并將涉及項目的有關資料及時交還投資者(項目單位)。
第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代辦服務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