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170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1-10-09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1〕14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管理和進駐留創園的留學人員及其創辦的科技企業和科研機構。內容包括:總則、留創園的設立、留學人員及企業的資格認定留學人員及企業的扶持政策、留創園的管理。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發〔2011〕149號.pdf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連云港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各級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與管理,吸引、扶持更多的海外留學人員來連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加快發展。根據國家人事部《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人發〔2001〕7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蘇人社發〔2010〕28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留學人員創業園(以下簡稱留創園)的建設管理和進駐留創園的留學人員及其創辦的科技企業和科研機構。
第二章 留創園的設立
第三條 留創園建設要堅持統籌規劃、市場運作、創新體制、互惠互利、服務創業的原則。
第四條 留創園是留學人員來連創新創業的重要載體,主要依托各高新技術(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教創業園區以及各類產業園區設立。
第五條 留創園設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制定明確的優惠政策;
(二)留學人員相對集中,入園留學人員帶有資金、技術或項目;
(三)具有一定規模的孵化場地,以及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商務通訊和生活公寓等相應配套設施;
(四)服務功能比較完善,能為入園留學人員及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培訓、融資、研發、市場營銷、國際合作等服務;
(五)有專門管理服務機構、人員和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
第六條 市級留創園認定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國家級和省級留創園認定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留學人員及企業的資格認定
第七條 留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費或自費在國(境)外學習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取得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并赴國(境)外訪問、講學、研究、進修時間1年及以上的人員。
第八條 留學人員企業是指以留學人員為主要發起人創辦的科技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認定留學人員企業:
(一)留學人員創辦的獨資企業;
(二)留學人員以貨幣、實物等與國內外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合資、合作經營,出資額或作價金額達注冊資本30%以上的;
(三)留學人員以知識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入股,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30%的。
第九條 留學人員及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經認定的留學人員企業,可申請入駐留創園。
第十條 留學人員入園創辦企業,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入園申請書;
(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留學人員及企業認定證明;
(三)擁有項目成果、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的相關材料;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各留創園對創業人員的科研能力、管理能力和項目可行性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方可入園。
第四章 留學人員及企業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經批準入園的留學人員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符合引進高層次人才條件的,可依據政策分別給予3-60萬元的安家補貼和1000-8000元的月生活補貼。具體補助辦法和標準按《連云港市加快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連發〔2009〕18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條件的,可依據政策給予50 -150萬元的資金扶持。具體辦法和標準按照《關于實施創業創新領軍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見》(連發〔2009〕1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留學人員出國前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計算社保繳費年限;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其攻讀碩士、博士時間可計算連續工齡。
(四)優先評定或者推薦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若其在留創園內進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過程中工作業績突出,可不受學歷、資歷和崗位數等條件的限制,破格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五)留學人員戶口可以遷入市區,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根據本人意愿隨遷。子女入學,由教育部門優先安排。
第十三條 經批準入園的留學人員企業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孵化期原則上為三年。孵化期內,可根據投資強度,給予一定面積用于辦公及研發的政策性優惠用房。200平方米以內的免除租金;超過20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可適當收取租金,但不得超過市場價格的50%。
(二)因資金不足有融資需求的,經過項目可行性評估審核,各級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優先給予扶持。
(三)從第一次銷售產品開始,三年內享受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由注冊地財政列支,扶持企業發展。
(四)企業申報國家、省、市各類人才、科技項目資助,優先給予政策扶持;留學人員承擔的獲得國家及省資助的科研項目或課題,由注冊地財政按規定給予適當匹配資助。
(五)企業被認定為省級軟件或高新技術企業,由注冊地財政給予 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留創園的管理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全市留創園的宏觀管理機構,市留學人員創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全市留創園的綜合協調、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
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留創園的綜合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十五條 設立200萬元留學人員創業服務專項資金,列入市財政高層次人才引進專項資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理資助申請,組織專家評審和提請審批等工作。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對留學人員來連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給予補貼;
(二)為來連創業的留學人員再度出國學習交流提供資助;
(三)獎勵在本市留創園中創業業績突出的留學人員;
(四)改善來連創業留學人員的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
第十六條 為鼓勵支持留創園建設,對新建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留創園由所在縣區(園區)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兩年組織對各留創園進行考核評估,對成績突出的留創園給予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園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