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23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1-12-26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11〕2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規發〔2011〕24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連云港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號令)和《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其所屬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管全市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各縣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域內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市、縣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第四條 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厲行節約用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鼓勵和支持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發展節水型工業、服務業,建立節水型單位、節水型社區、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社會。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斷增強全社會的節約用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城市節約用水宣傳。
第六條 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條 城市利用水資源應優先使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回用再生水和綜合利用海水、微咸水。
第八條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水資源保護的要求,編制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第九條 對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制度。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城市用水定額,并結合用水單位合理用水需求,核定用水單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指標,并按月進行考核。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月向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單位的實際用水量報表。
國家和省尚未制定用水定額的行業,由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行業實際情況,依法合理制定行業用水標準。
行業用水標準、單位用水計劃應當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條 建筑施工用水計劃應在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材料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用水計劃核定手續。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城市供水企業申請辦理工程用水銷戶手續,同時城市供水企業應將工程用水量報送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用水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實行階梯式水價,具體標準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單位超計劃用水實行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超計劃用水必須繳納超計劃加價水費。超計劃加價水費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超計劃用水量在10%以下(含10%)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一倍征收;在10%以上20%以下(含20%)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二倍征收;在20%以上25%以下(含20%)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三倍征收;在25%以上30%以下(含30%)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四倍征收;31%以上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五倍征收。
(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超計劃用水量在10%以下(含10%)的,按現行水資源費的一倍征收;在10%以上20%以下(含20%)的,按現行水資源費的二倍征收;在20%以上25%以下(含20%)的,按現行水資源費的三倍征收;在25%以上30%以下(含30%)的,按現行水資源費的四倍征收;30%以上的,按現行水資源費的五倍征收。
征收超計劃加價水費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實時入庫的征收方式。超計劃加價水費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超計劃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征收的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于城市節約用水事業。
第十三條 在城市用水總量需求超過供給能力或局部地區用水緊張時,為確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部分用水單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應加強用水計量的管理,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表;現有住戶未裝分戶計量水表的,應當限期安裝。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應當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應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并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滿足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工業用水單位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的,未經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增加計劃用水指標。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降低水的漏損率;用水單位應建立用水巡查制度,加強對單位內部用水設施的檢查和維護,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的發生。
第十七條 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洗車等耗水量高的非居民用水戶,以及以水為原料生產飲料、純凈水等產品的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安裝節水設施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節水工藝,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十八條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居民住宅小區、單位的景觀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或雨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
鼓勵推廣使用滲灌、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九條 規劃用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二十條 鼓勵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住宅小區、高層商品住宅和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及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所等配套建設中水利用系統。
第二十一條 按照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加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設施,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和回用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制定再生水價格指導意見,再生水價格應與自來水價格保持適當差價,按低于自來水價格一定比例確定,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國家《企業水平衡與測試通則》和《評價企業合理用水通則》,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經測試不達標的,應當采取措施限期達標。
第二十四條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建立節約用水統計制度。用水單位應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每月向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月用水量情況表;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向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單位或本單位的用水量及相關用水資料。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
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或節水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行業標準》,在規定期限內對現有房屋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水龍頭、沖洗閥、淋浴器等用水器具和部件進行更新改造。對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更新改造或更新改造不合格的,由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漏水量征收加價水費,并按每套(件)處以50-20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鼓勵居民家庭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盡快淘汰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
第二十八條 逐步淘汰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產品的,由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使用,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