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8-00509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18-12-12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8〕15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
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根據憲法和法律相關規定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7〕10號)、中共江蘇省委《關于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辦法》(蘇發〔2017〕8號)和中共連云港市委《關于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辦法》(連發〔2017〕24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本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應當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二)上級政府授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以及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四)事關本行政區發展重點和長遠發展的改革舉措;
(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保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的實施,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財政支出項目,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重大環境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性事件的應對處置情況;
(七)市政府對代表議案建議辦理結果;
(八)市政府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決議貫徹落實情況;
(九)市政府認為需要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申報下一年度擬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重大決策初步議題。市政府辦公室每年12月底前,梳理匯總好下一年度市政府擬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重大決策具體事項,形成年度報告事項清單,按程序報市人大常委會。
第五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提出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重大決策事項,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程序報市人大常委會。
第六條 對年度報告清單事項需要調整的,或者未列入清單需要增加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向市政府專題請示,經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報市人大常委會。
第七條 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交的重大決策事項報告,由市政府相關部門按要求起草報告材料,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報市政府相關領導、主要領導審簽后報市人大常委會。
第八條 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交的重大決策事項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重大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2.與重大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3.重大決策事項實施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說明;
4.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情況;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報告時,由市政府負責人或委托的市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出說明,回答詢問、聽取意見。
第十條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重大決策事項提出的意見或建議,由市政府批轉相關部門研究處理,并按照規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反饋。
第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合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做好重大決策出臺前組織的專題調研和論證等工作。
第十二條 在重大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并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與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溝通銜接,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有效落實。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