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9-01144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1-07-13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修訂稿)》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1〕9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修訂稿)》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修訂稿)》已經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化、規范化,提高決策效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照《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是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性會議,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外出期間,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兩次,如有需要市長可以決定臨時召開。
第二章會議議題
第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議或者決策以下工作事項:
(一)傳達國家、省和市委重要決策部署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規范性文件;
(三)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四)向省政府請示或者報告的重要事項;
(五)《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目標任務推進落實情況;
(六)市政府目標管理與考核工作;
(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八)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重要專項規劃及規劃的重要調整;
(九)土地利用規劃、年度用地計劃;
(十)財政預決算,財政預算執行情況,1000萬元以上財政資金安排;
(十一)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事項,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
(十二)改革創新及社會經濟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十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社會穩定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四)部門和縣區政府請示市政府解決或者須由市政府批準的重要事項;
(十五)市政府聘請經濟顧問、法律顧問和授予榮譽市民情況;
(十六)市政府各類獎勵、表彰事項;
(十七)對監察對象行政處分決定;
(十八)市長認為應當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不予審議或者討論以下事項:
(一)依照分工可以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獨立處理的事項,可以由分管副市長與相關副市長直接研究解決的事項;
(二)依法應當由部門、縣區政府自行解決和決定的事項;
(三)未按照本規則要求完成專家咨詢論證、會前協調、征求意見、公示、聽證等工作的事項;
(四)未征得會議主持人同意臨時提議的事項。
第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的提出:
(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須由部門、縣區政府報分管副市長提出,經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報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批準;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可以根據情況直接指定或者安排議題。
(二)會議議題在列入審議和討論前,應當由主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完成以下專家咨詢論證、會前協調、征求意見、公示、聽證等工作:
1.按照議題涉及范圍,征求市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的意見,必要時應當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意見。其中,涉及增加財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項目的,應當征求市財政部門意見;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應當征求市機構編制部門意見。對議題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當在提交會議審議和討論前,由分管副市長或者其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
2.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城市規劃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公共服務價格調整等重要議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風險評估,通過市政府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或者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3.涉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重大改革舉措、重要資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進行論證。
4.涉及法制問題的議題,應當先征求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意見。
第八條 會議材料的準備:
(一)會議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提請審議的正式文本,如請示、報告以及代擬的市政府議案、決定、規范性文件草案等。
2.議題有關情況的說明,應當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經過;議題主要內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合理性和可行性;擬出臺的措施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分析;征求市有關部門、縣區政府意見情況;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進行論證、征求意見情況等。
3.議題有關附件,主要有:法律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報告;公開征求企業和市民意見的情況說明;征求市有關部門、縣區政府意見情況的說明;相關的法律和政策依據;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二)主辦單位應當將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材料報經分管副市長和分管副秘書長審定,并于會前2天將提交會議審議或者討論的有關材料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三)市政府辦公室對會議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經市政府秘書長同意,列為會議審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報送單位按照要求補充完善;主辦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市政府秘書長可以報請市長或者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取消對該議題的審議。
第三章會議組織
第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輕重緩急,在每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提出議題安排方案,經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確定。
第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制發會議通知,并將會議材料提前1個工作日送達市長、副市長、秘書長。
第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負責人固定列席會議,市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市長或者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并可以發表書面意見或者委托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發表意見。
(二)部門、縣區政府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應當為本部門、本地區行政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報經市長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負責人列席會議。參會人員所發表意見應當是本單位的一致意見。各單位必須按照通知要求落實相關負責人參會。
(三)議題主辦單位經市政府辦公室同意可以帶1名助手參加會議,其他列席會議的單位負責人不得帶助手參加會議。
第十二條 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者討論的議題,應當由主辦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匯報,匯報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分鐘。分管副市長、主辦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不能到會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研究。如情況特殊,亟需提交會議研究的,須由市政府秘書長報請市長或者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同意。
第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可以向新聞媒體開放,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安排。
第四章會議決定
第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會議列席人員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或者進行說明,如需發表與本單位此前最終書面意見不一致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市長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應當對議題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不通過或者其他決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長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可以決定不予通過或者暫不作出決定:
(一)議題重要內容論證不充分或者有遺漏,需要重新組織論證的;
(二)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需要進一步協商和協調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
第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決議或者決定一經形成,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須提請會議進行復議,重新作出決議或者決定。
第十八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宜于公開的,依照規定程序及時公開;不宜公開的,參加會議人員不得對外泄露會議內容。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者相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副市長審定。
第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完整、詳細地記錄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的討論情況及最后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載明,并在會后2日內起草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簽發。
(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是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執行會議決定的內部文件,不作為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
(二)印制完成的會議紀要,應當按照規定范圍發放,未經市政府領導同意,不得翻印或者公開刊用、引用;
(三)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照文檔管理規定,將市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記錄、錄音記錄、會議紀要文件等資料歸檔管理,以備查詢。
第二十條 應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決策的事項,因特殊情況未能上會研究而先行實施的,須在下一次常務會議上通報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常務會議交辦事項。除會議有明確要求外,一般情況下市政府常務會議交辦事項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并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特殊情況需延時辦理的,應當提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及時將辦理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