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7-0025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7-06-25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7〕10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完善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省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06〕137號)要求和省、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完善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省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06〕137號)要求和省、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完善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市區由市政府統一制定,各縣由縣政府制定。2007年市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城市每人每月200元,農村每人每月90元,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從今年起,對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本人可按當地標準全額發放低保金。各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縣調整后報市政府備案,執行時間同市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調整一次,執行時間為當年7月1日。
二、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隨當地群眾生活水平提高和物價上漲幅度相應提高。城市和農村分別按照當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20%-25%的比例,綜合確定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隨城鄉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應增長,原則上城市不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農村不低于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幅度。具體標準由市、縣財政和民政每年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科學規劃,統籌協調,有序推進。城鄉低保標準增長機制工作由市、縣民政部門主管,市、縣統計和財政、物價部門協作,分級組織實施。統計部門負責對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統計工作,并將數據于當年3月底前通報給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與財政部門共同測定城鄉低保標準增長幅度,上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保障工作。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