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8-0017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8-06-22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明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相關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8〕7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落實責任,提高效率,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明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相關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落實責任,提高效率,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實行分級負責
(一)全市范圍內的較大事故,市級部門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發生的一般亡人事故,以及其他市政府或市安委會認為需要提級調查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負責調查,也可以授權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二)除市政府負責調查以外的一般事故,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調查。
(三)輕傷事故和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可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市政府委托有關部門(單位)按照以下分工組織事故調查
(一)工礦商貿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發生的事故,由市安監局牽頭組織調查。
(二)漁業船舶水上事故,由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組織調查;海上交通事故由連云港海事局牽頭組織調查。
(三)特種設備事故,由市質監局牽頭組織調查。
(四)道路運輸、火災事故分別由市公安、消防部門組織調查,市政府或市安委會認為需要進行責任倒查的,由市安監局牽頭組織調查。
(五)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事故,原則上由市安監局牽頭組織調查;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以上調查分工存有爭議的,由市政府或市安委會指定牽頭組織部門(單位)。
三、事故調查組的組建及職責
(一)事故調查牽頭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組建并發文成立事故調查組。
(二)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事故調查牽頭單位負責人擔任。事故調查組組長可以對事故調查中的意見分歧作出決策。
(三)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牽頭單位向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提交,并按規定公開。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由事故調查牽頭單位負責歸檔保存。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