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3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9-02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8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維護我市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引導人民群眾依法信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信訪條例》、《江蘇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通告如下: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維護我市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引導人民群眾依法信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信訪條例》、《江蘇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采取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持本人合法有效證件,到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二)多個信訪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采取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必須走訪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三)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信訪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信訪人在走訪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批評教育、勸阻或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的辦公場所附近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橫幅、標語等宣傳物、散發傳單、張貼大小字報、呼喊口號,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攔截車輛;堵塞交通;封堵、沖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會場的。
(三)糾纏、侮辱、圍攻、威脅、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四)故意損壞接待場所的設施、財物的。
(五)非法滯留國家機關接待、辦公場所,擾亂機關工作秩序;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棄置于接待場所的。
(六)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器械進入國家機關接待、辦公場所的。
(七)捏造、歪曲事實,煽動信訪人滋事;脅迫、收買他人參加信訪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體性信訪的。
(八)其它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信訪人在公共場所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法事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并獲得許可,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事項活動,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勸阻、制止、命令解散;對拒不解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強行帶離現場;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精神病患者、傳染病患者信訪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精神病患者的信訪事項由其監護人代為反映。如患者在發病期間進行走訪的,由其監護人或所在縣(區)或所在單位將其領回,公安部門、民政部門予以協助。
(二)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需要走訪的,應當委托他人代為反映。如本人直接到國家機關走訪的,接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衛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置專門場所、指派專門人員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依法處理信訪問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在信訪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2004年 9月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