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22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8-17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7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為建立健全我市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和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率先完成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率先實現現代化的奮斗目標,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和完善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見(以下簡稱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從本市實際出發,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協調好農村改革進程中各種利益關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面向農村地區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保障農村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農村三個文明建設。
二、保障原則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對持有我市居民戶口、承包村集體土地,從事農業生產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實行救助的制度。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維持農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為內容。
(二)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區、鄉鎮兩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責任主體,負責將保障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保障金及時、足額撥付。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審批工作;各級財政、統計、物價、審計、農辦、衛生、教育、農業、國土、建設、稅務、工商、水利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扶助政策的落實。要發動社會力量,發揚互助互濟的傳統美德,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應當發展生產、艱苦奮斗、自食其力,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狀況,注重發揮家庭保障的作用。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和保障標準三公開。
三、保障對象、保障標準的確定
(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主要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保障標準的以下三類人員:
⒈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或扶養人的居民(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除外)。
⒉ 因家庭成員有重病,致家庭無法維持其基本生活的居民。
⒊ 因自然災害致使年內無自救能力的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居民,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⒈ 家庭除擁有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產性設施、物品,按市場現行價變現計算,人均值為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倍以上的。
⒉ 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而不從事生產勞動的。
⒊ 依法具有贍(扶、撫)養關系,且贍(扶、撫)養人有贍(扶、撫)養能力而未履行贍(扶、撫)養義務的。
⒋ 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之一的。
⒌ 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于最低生活水平的。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費用,并適當考慮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保障標準。保障標準由縣區民政部門會同本級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2004年縣區的保障標準不得低于800元。
四、保障對象的審批及保障金的發放
(一)保障對象的審批
⒈ 凡低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條件的,由戶主持戶籍證明、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等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由村民委員會調查核實,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后,提出初審意見,在村務公開欄內公示,5日內無異議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⒉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在鄉鎮政務公開欄公示,7日內無異議的,報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⒊ 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知鄉鎮人民政府,分別在鄉鎮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公示。公示5日內無異議的予以批準,并簽發《連云港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符合條件,或經公示有異議并經調查核實確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季審批一次,時間為每季度的第一個月。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動態管理。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和人員變化的,應及時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對保障對象每年核準一次。每年3月份由村民委員會對保障對象核實一次,在村務公開欄內公示,3日內無異議的,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對保障對象進行審核,在鄉鎮政務公開欄內公示,5日內無異議的,報縣區民政部門核準。
(二)保障金的發放
保障金由鄉鎮人民政府按月發放。保障金不得抵扣各種稅費,不得挪用、截留、扣押,以及擅自改變保障金發放數額。
五、保障金的建立和管理
(一)縣(區)、鄉(鎮)兩級都要建立固定的專項保障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二)保障金原則上由縣(區)、鄉(鎮)兩級負擔,具體負擔比例由各縣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市級根據財力狀況,給予一定的資助,同時爭取上級民政部門的支持。
(三)保障基金的籌集。縣區、鄉鎮負擔的部分納入縣區、鄉鎮財政預算。縣區負擔的部分,由縣區財政局按月撥入縣區民政局保障基金專戶,縣區民政局要及時將其撥入鄉鎮民政保障基金專戶;鄉鎮負擔的部分,由鄉鎮財政所按月撥入本鄉鎮民政保障基金專戶。
(四)保障基金的管理。對保障基金,縣區、鄉鎮民政部門要設立專戶進行儲存,專款專用,并及時、準確、足額地將其發放到保障對象手中。發放保障金堅持保障標準公開、保障對象公開、補助金額公開,接受群眾和社會各界監督。審計部門每年對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檢查。對貪污、挪用者,一經查實,一律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懲處。
六、救助措施
(一)持縣區民政部門簽發的《連云港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保障對象,享受以下扶助政策:
⒈ 應當繳納的農業稅及附加,按農業稅有關減免規定執行。
⒉ 免除村民以資代勞、一事一議籌資。
⒊ 新建改建住房時,免除建設、國土、財稅等部門收取的費用,主要是免除土地劃撥費、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建筑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免收農民建房涉及的土地管理費、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工本費、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工本費等費用。
⒋ 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由學校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全額免除,代辦費由縣區中小學特困生資助金專戶解決50%;保障對象屬于孤兒的,雜費由學校給予全免,代辦費由縣區中小學特困生資助金專戶全額解決。非義務教育期間(包括幼兒園、普通高中、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學校)就學的學費,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公費生收費標準減免50%以上或全免。
⒌ 在本市范圍內就醫的,免收門診診療費,患病住院減半收取診療費、床位費和護理費,治療費、大型醫療設備(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檢查費減免30%;保障對象婚前體檢及從事飲食服務等個體職業需要健康體檢的,免收體檢費;保障對象家庭新生兒,參加新生兒疾病篩查并確診為苯丙酮尿癥或先天甲狀腺功能低下的,由縣區婦幼保健所免費治療。
⒍ 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減半收取注冊登記費、證照工本費,開業當年的管理費、會員費等其他費用一律免收;經稅務機關批準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⒎ 婚姻登記時,民政部門只收婚姻登記工本費。
⒏ 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法律服務時,有關法律部門提供法律援助。
(二)深入實施扶貧工程,廣泛開展社會扶助,采取親幫親、鄰幫鄰、戶幫戶、富幫窮活動,通過扶志、扶資、扶技等多種措施進行全方位幫扶,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氣。對所有保障對象都要實行結對幫扶和包扶。幫扶和包扶可以是鄉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鄉村黨員和干部,也可以是當地的工商個體戶等;可以幫錢幫物,也可以幫工幫項目等。幫扶對象不脫貧,幫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不脫鉤。
七、加強領導,確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順利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擺上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統一部署,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的工作,落實保障資金,會同審計部門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統計、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基層民政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是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層組織,其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廉潔自律,依法辦事。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為他們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順利實施。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意見,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意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