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在線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2023年7月25日,生態環境部第十一輪次(連云港市)空氣質量改善監督幫扶組對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DA001(排氣筒1)、DA002(排氣筒2)安裝的CEMS煙氣在線監測設施于2023年5月20日至5月27日期間對在線設備基準氧含量參數多次修改,使得上傳監控平臺的在線監測數據失真。經后續調查,該公司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備案,擅自對在線監測設施基準氧含量參數進行修改,涉嫌篡改在線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查處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東海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9月12日將該案移送東海縣公安局查處。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對兩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啟示意義】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在線監測數據及時鎖定違法線索,充分發揮了環境執法的主動性。同時,通過“行刑銜接”,將相關案件線索材料移交公安部門,實現了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精準打擊,有力維護了生態環境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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