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違反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連云港市東海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11月14日發現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在對某車輪有限公司進行自行監測的采樣活動中存在以下問題: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廢水采樣原始記錄中采樣時間為2023年9月14日11點02分、13點20分、15點52分,2023年10月13日9點、11點03分、16點40分,經核查某車輪有限公司的廢水排口監控記錄,9月14日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的采樣人員僅在13點20分對廢水進行采樣,10月13日僅在10點57分對廢水進行采樣,其他時間段均未對排口的廢水進行采樣,檢測報告出具三次采樣檢測結果。經查,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共收取檢測費用2000元。
【查處情況】《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禁止下列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四)偽造、編造原始記錄或者監測報告中的監測數據、監測時間及簽名等信息。”《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蹦抄h境檢測有限公司“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據《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拾萬元,沒收違法所得貳仟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人民幣壹萬捌仟元。
【案件啟示】第三方環境監測服務機構作為生態環境監測體系中的重要參與者,要規范從業行為,提高監測數據質量,維護正常的環境監測市場,杜絕弄虛作假行為,發揮自身重要作用,為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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