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干線公路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控制工程投資,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蘇交法[2005]65號)等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轄區內列入江蘇省干線公路建設方案項目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干線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機構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具體履行本市干線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職責。
第四條 干線公路建設遵循“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市區干線公路建設主體,各縣人民政府為本地區干線公路建設主體,分別負責市區和各縣轄區內干線公路建設工程的具體實施工作。
(一)負責轄區內干線公路年度建設計劃編制工作,并上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二)負責籌集地方配套資金;
(三)負責征地拆遷、桿管線遷移和矛盾協調等相關工作;
(四)執行省、市干線公路建設工程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項目建設手續;
(五)組織實施干線公路交工驗收工作;
(六)履行其它相關職責。
各區做好干線公路建設的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全市干線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干線公路建設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
(二)組織編制全市干線公路發展規劃,并上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三)編制干線公路年度建設計劃,并上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四)制定連云港市干線公路建設管理相關配套辦法;
(五)負責全市干線公路建設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包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
(六)負責審批交通工程施工許可或其它交通行政許可事項;
(七)負責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八)負責履行其它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為全市干線公路建設行業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施工圖設計的初步審查和報批工作;
(二)督促建設單位按照干線公路建設程序辦理各項建設手續;
(三)制定項目總體進度計劃,并監督管理工程建設進度;
(四)監督、檢查全市干線公路建設工程質量;
(五)負責按項目進度撥付省補助資金;
(六)監督省補助資金使用情況,有效控制工程投資;
(七)負責全市干線公路工程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八)履行其它相應職責。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干線公路建設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第九條 干線公路建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
建設單位負責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發布招標公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派員參加評標監督工作。
第十條 干線公路建設應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一)干線公路建設監理采取社會監理形式。
(二)監理單位須具有相應的監理資質等級。監理人員必須持有監理資格證書,持證率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 干線公路建設應實行項目施工許可制度。建設單位應準備相關申請材料,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施工許可的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編制完成并經審批同意;
(三)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經有關部門審計;
(四)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依法確定;
(六)已辦理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已落實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實。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應按照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辦法執行。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批復后,如有重大設計變更,須由市公路管理機構上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干線公路建設實行合同管理制度及履約考核制度。干線公路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簽定合同。工程項目實行三合同制度,建設單位分別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定經濟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
第十四條 干線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進度報表制度。建設單位要以旬報、月報的形式定期、及時向市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各項工程質量、進度以及項目的綜合情況。市公路管理機構匯總后定期上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參與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加強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
(一)干線公路建設質量管理由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建立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四級質量保證體系。
(二)干線公路建設要求建立和落實領導責任制,即項目法人責任制、參建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三)各建設項目工程現場實行公告警示牌制度,向社會公布項目質量責任單位、質量責任人、監督部門及項目建設標準等,以接受社會監督。
(四)推行質量評定單元控制法,建設單位需根據《公路工程質量評定標準》和工程項目特點,制定下發“工程質量評定單元劃分與評定辦法”,對已完成工程項目依照評定單元的劃分數量及時進行評定。
第十六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對交通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一)市公路管理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工程建設管理、實體質量、質量保證體系資料等進行綜合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予以書面通報。對存在問題的項目,應下發書面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建設單位與施工、監理單位應配合質量檢查工作,客觀、準確提供質量檢測數據,便于檢測單位準確、及時提供檢測報告,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整改意見;
(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部2005第4號令)的要求,對干線公路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的監督工作。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權范圍負責公路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的審批,以及對管理方案的執行進行監督和檢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對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進行審批和交通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制訂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并執行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的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同時按照工程總造價的1%繳納保證金。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設置施工、交通分流標志和施工安全防護設施,并根據工程施工進展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 因公路施工需要中斷交通或分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制定施工路段分流方案,經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后發布通告。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安全生產內部管理網絡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按照干線公路建設工程有關考核辦法對建設工程進行綜合考核:
(一)考核內容:項目計劃執行情況、質量管理情況、施工現場管理情況、地方征地拆遷及矛盾協調處理情況、項目標準及合同執行情況。
(二)獎懲措施:通報表揚,物質獎勵,通報批評,暫停撥付省補助資金,或核減省補助資金等。
(三)獎勵經費:由省公路管理機構、市政府工程專項資金組成。
(四)獎勵考核采用百分制考評,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占30分、質量管理情況占35分、施工現場管理情況占15分、地方征地拆遷及矛盾協調處理情況占10分、項目標準及合同執行情況占10分。
(五)考核結果:分為四個等級,90-100分為優秀(含90分,下同);80-90分為良好;70-8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在考核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扣減項目補助經費:
(一)交工驗收工程質量未達優良級;
(二)未能按期完成年度計劃;
(三)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四)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五)未經批準,工程經費突破預算批復金額;
(六)實施項目未達到立項批復的標準和規模;
(七)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施工圖設計或未完成施工圖設計的項目內容;
(八)未同步實施GBM工程、安全保障工程和綠色通道工程;
(九)未同步創建文明樣板路工程;
(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重大違紀受到通報批評的。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干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概算控制。進行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時應同步編制工程概算。工程造價應嚴格控制在批準的概算范圍內。
第二十四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全年計劃安排提出合理的施工計劃、進度安排和財務用款計劃報市公路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應按項目的進度及時向省公路管理機構申請撥付省補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各項目進度及綜合考評情況及時撥付省補助資金。
(一)工程交工驗收前,撥付省補助資金總額的90%,其余10%作為綜合考核保留金(5%)和缺陷責任期保留金(5%);
(二)市公路管理機構根據綜合考評情況,在項目交工驗收合格后撥付綜合考核保留金;
(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市公路管理機構按有關要求及時撥付缺陷責任期保留金。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建設資金,設立項目資金專用帳戶,做到專款專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建設需要不定期對省撥補助資金流向及其使用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十八條 對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和重大設計變更未經批準的工程項目,市公路管理機構應不予撥付項目省補助資金。
第六章 交(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干線公路建設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國家、省有關交(竣)工驗收辦法及時組織交工,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驗收前的相關準備工作。
第三十條 項目交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后,方可申請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交(竣)工驗收前應由建設單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質量檢測和鑒定。
第三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的試運營期不少于2年,不超過3年。
第三十四條 對屬改線的新建項目,在交工驗收的同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各縣、區人民政府或市建設部門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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