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實施辦法
(2023年12月29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發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保障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創造干凈、整潔的宜居環境,推動美麗連云港建設,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連云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設施,包括環境衛生收集設施、環境衛生轉運設施、環境衛生處理處置設施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收集設施,包括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桶、廢物箱、垃圾箱等)、垃圾分類收集站(點)、垃圾分類房(亭)等。
環境衛生轉運設施,包括生活垃圾轉運站、可回收物分揀中心、大件垃圾分揀中心、有害垃圾暫存場所、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等。
環境衛生處理處置設施,包括生活垃圾焚燒廠、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堆肥處理設施、廚余垃圾處理設施、糞便處理設施、建筑垃圾處理處置設施、生活垃圾飛灰處理設施等。
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衛工人作息場所、基層環境衛生管理用房、環衛工具間、清洗站、滲濾液處理設施、掃雪除冰設施等。
第四條 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科學布局、分級負責、建管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提高環境衛生工作精細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組織、督促做好本區域內的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督促本區域內單位和個人愛護環境衛生設施。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和監督指導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環境衛生設施項目建設用地規劃手續辦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指導和監督環境衛生設施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企業加強對居民小區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防洪評價文件審批,指導和監督環境衛生設施防洪安全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更新、維護資金應當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以政府投資為基礎,社會資本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參與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 市各有關主管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公民自覺保護環境衛生設施意識。
對在環境衛生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和公共廁所設置、環衛工人作息場所以及環境衛生車輛停放等需求。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按照程序對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進行調整和修編。
第十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標準。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用地、建設規模納入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土地出讓時,規劃條件應當明確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位置、性質、規模、標準和要求,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以及合同的組成部分。
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環境衛生有關規劃、設計和建設的標準規范,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鎮建設用地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保留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因規劃調整、工程建設、應急處置等原因確需占用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履行有關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新區開發與舊區改造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開展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核實工作,對未按照規定和標準規范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提出改正意見并督促落實。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編制的規劃設計方案中,應當落實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名稱、樣式、配置、使用功能、具體位置、建筑面積等內容。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就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征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意見。
住宅項目分期、分區域建設的,配套環境衛生設施優先在首期項目中安排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商業網點、市場、文化體育場所、旅游景點、車站、廣場、公園、大型停車場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場地,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有關規劃和標準規范配套建設垃圾分類收集站(點)、轉運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作業用房等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五條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
建設單位代為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依照約定移交給屬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已經投入使用但未按照規定建設和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既有建設項目,應當補建、補設。
自然資源和規劃、環境衛生、住建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建、補設的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建設及驗收等工作的業務指導,對補建、補設的環境衛生設施列入審批豁免清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隨意占用、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收集設施應當滿足垃圾分類收集要求,垃圾分類收集方式應當與分類處置方式相適應。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點),裝修垃圾、大件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收集點可以組合集中設置,應當分區明確、界址清晰,滿足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暫存、分類運輸需要。
環境衛生轉運設施應當滿足收集、分類、轉運作業要求。
第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體系,實現無害化、減量化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資源化處理設施建設,按照標準規范配備農村環境衛生設施,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類可回收物服務點,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九條 商業街區、市場、客運交通樞紐、體育文化場館、大中型社會停車場、展覽館、開放式公園、旅游景點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應當配套設置公共廁所,并滿足流動人群需求。
公共廁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和設計等有關標準規范,結合區域特點、人流聚集等情況合理布局。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公共廁所的,應當按照標準規范設置無障礙設施和廁位間,優化男女廁位配置比例,加強適老化適幼化設施、設備配備。
具備條件的建筑工程,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館、旅游景點、公園等人流密集場所配建的公共廁所以及新建、改建獨立式公共廁所的,應當按照標準規范設置第三衛生間。
第二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重大保障活動、防疫等實際需要組織在人流密集場所、道路、高架橋下等地帶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加強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保障,督促指導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環境衛生車輛,確保滿足垃圾分類收運和環境清潔要求。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新增作業車輛應優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推動提升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自動化、智能化水平。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套建設環境衛生新能源作業車輛有關基礎設施。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環境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要求。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承擔環境衛生設施的保潔、保養、維修和更新等工作。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單位不明確的,由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環境衛生設施應保持外觀整潔、設施完好,定期維護和更新,保障設施正常使用、安全運行。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對陳舊、破損的設施及時更新或者修復,保證設施、設備完好、整潔、衛生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負責鄉村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轉運等環境衛生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農村環境衛生和垃圾分類工作巡查機制,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維護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征收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提供重建方案。
拆除的環境衛生設施,按照“先建后拆、拆一還一”的原則,通過原址重建、原地塊選址另建、在建設工程中一并建設等方式重建,重建標準按照現行規定和標準規范執行,并根據需要提供臨時替代設施。
對于提供資金補償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的,應當在征收前明確并落實重建的規劃點位。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衛生設施有關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大力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環境衛生設施與城鄉建設發展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智慧環衛管理系統,運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進行動態跟蹤、實時反饋和智慧管理,為環境衛生設施信息采集、運行監管、督促指導等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八條 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補建、改建,可以委托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代為建設。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2年4月15日發布的《連云港城市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實施辦法》(連政發〔2002〕70號)同時廢止。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