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31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發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維護城鄉規劃建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預防、巡查、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
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土地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文物保護、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協作聯動、源頭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違法建設不受法律保護,違法建設在土地、房屋征收搬遷時依法不予補償。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遵守城鄉規劃的意識。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在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中發揮示范作用。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當在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制定和實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將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開發園區、徐圩新區、云臺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職責,開展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相關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街道辦事處根據綜合執法體制改革賦權查處違法建設。
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
實行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執法的,從其規定。
以上負責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行政機關,統稱為違建執法機關。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電和旅游、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范圍依法做好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由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電和旅游、農業農村等部門參加的議事協調機制,協調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定期研究、督查、通報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情況,統籌處理違法建設查處中的突出問題,并納入目標考核。
第二章 防 控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等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日常巡查機制和銜接聯動機制,明確巡查主體、區域和責任,實行網格化管理、信息共享,實現違法建設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托網格服務管理工作體系,巡查本區域內建設情況,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并立即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規劃許可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予以核實,對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工程,不得通過規劃核實。發現違法建設的,及時抄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不得辦理預售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違法建設查處結果抄告相關部門;對行政執法機關抄告的以違法建設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已經辦理的,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依法協助違法建設控制與查處工作,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在向用戶提供服務前應當查驗房屋權屬等有關證明;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查處的違法建設書面告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并抄告違法建設當事人。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收到行政執法機關關于違法建設的函告后,在不影響違法建設當事人正常生產、生活的情形下,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提供施工圖紙。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承建、監理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裝飾裝修申報登記和公示制度,將有關信息在物業管理范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巡查制度,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做好書面記錄;勸阻無效的,應當立即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舉報違法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違法建設舉報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站,及時調查處理舉報事項,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違法建設定期公布制度,通過政府網站、辦事大廳、服務窗口或者媒體等平臺,依法向社會公布違法建設及查處情況。
第三章 查處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 違建執法機關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違法建設舉報后,應當立即進行核查;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在3日內將案件移送有權機關,接受移送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接受移送的機關認為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不得再行移送,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根據違法建設的產生時間、性質等具體情況,對歷史存量違法建設實施分類處置。
第二十三條 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四條 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一)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占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三)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等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 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又不能拆除的:
(一)拆除可能影響相鄰建筑安全;
(二)拆除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二十六條 違建執法機關對違法建設控制與查處中的專門性問題難以認定的,可以書面征詢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并附依據;情況復雜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答復。
違建執法機關在調查核實違法建設過程中,可以查閱、調取、復制與違法建設有關的檔案資料,有關職能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對在建違法建設,違建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逾期不恢復原狀的,違法建設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法建設存在安全隱患且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八條 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需要拆除的,由違建執法機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并予以公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的,違建執法機關將違法建設查處情況上報違法建設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由其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強制拆除。被責成部門在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由被責成部門實施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派人到現場給予配合。
第二十九條 實施強制拆除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實施強制拆除前組織制定強制拆除預案,必要時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二)實施強制拆除時,應當提前5日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違法建設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其本人;違法建設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前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三)違法建設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將違法建設內財物搬離的,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并運送他處存放,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領取;違法建設當事人拒絕領取的,依法辦理提存手續;
(四)制作強制拆除現場筆錄并全程錄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強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三十條 建設主體或者實際占有者為違法建設的當事人。
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建執法機關應當在違法建設現場,或者違法建設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共媒體發布公告,要求建設單位或者自然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滿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建執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建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履行違法建設查處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二條 違建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將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建設當事人的情況錄入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負有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中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實施違法建設的,違建執法機關應當提請有權機關對上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公職人員實施、參與違法建設,或者阻撓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工作的,違建執法機關應當提請有權機關對其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發布